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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21號
  2. [發佈日期] 2002-04-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2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管理水準,在繼續做好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自2002年開始,本市將大力推廣在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後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或已獲得“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或“北京市優秀管理居住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的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自2002年6月1日開始,必須實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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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大力推廣在其他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由市市政管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的具體名單。
    二、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由市市政管委負責組織實施,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市政管委統籌和協調,市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各區、縣政府統一協調本地區工作,各區、縣市政管委和房地局負責組織落實。各街道辦事處和居住小區、大廈、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三、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按照“大類粗分,廚余垃圾就地處理”的原則進行,由市市政管委具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法。本市將逐步推行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實行廚余垃圾單獨收集和就地處理。
    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管理單位)必須選定適宜的地點或場所配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容器、設施和廚余垃圾處理設備。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須採用市市政管委印製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並按統一的式樣和顏色,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四、各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備所需資金,由各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籌措解決。為推動垃圾分類收集工作的進行,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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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安排專項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各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廚余垃圾就地處理等日常管理和運作所需資金,由各居住小區、大廈和工業區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管理單位)承擔。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居住小區,按有關收費標準向居民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可由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管理單位)統籌安排。
    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工作要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科技支撐”為指導方針。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和要求,並切實加強領導,加大管理和協調力度,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管理單位)等的作用,保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順利實施。
    六、各區、縣市政管委及城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對不按要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的居住小區、大廈、工業區,依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做好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工作,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大力推進和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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