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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49號
  2. [發佈日期] 2002-11-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外經貿委關於鼓勵境外投資和 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外經貿委關於鼓勵境外投資和
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外經貿委《關於鼓勵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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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境外投資和
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意見

(市外經貿委 二〇〇二年十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走出去”的開放戰略,鼓勵本市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積極主動地參與國際分工與競爭,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在更高水準上完善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首都對外開放新格局,促進首都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升城市國際競爭力,現對鼓勵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原則
    本意見所指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是指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經本市申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在中國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地區)進行直接投資,或開展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
    鼓勵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主要指鼓勵和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利用境外的資金、技術、市場和人才優勢開發高科技項目;鼓勵和支援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和品牌優勢的各類企業,通過建立境外生産基地,開展境外加工貿易,以及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帶動國內設備、技術、原材料、散件和勞務的出口;鼓勵和支援有實力的企業到境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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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貿易公司、行銷網點、商業連鎖店和服務公司等,開展國際化經營,帶動本市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産品的出口。
    鼓勵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應堅持“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充分利用“引進來”積累的物質和技術基礎、對外關係、交流渠道及有益經驗,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堅持從經濟發展的現實基礎和結構調整的實際需要出發,帶動産品、設備、技術和勞務出口,彌補國內資源不足,擴大融資渠道,有選擇、有重點地開展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開拓國際市場;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國際市場為導向,引導企業選準市場、項目和合作對象,採取多種方式開展跨國經營;鼓勵企業制定境內外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境外企業要創建適宜於在當地發展的經營體制,實施當地化的人才戰略,建立工效掛鉤的激勵機制。
    二、採取措施鼓勵企業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
    (一)在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下設立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支援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扶持本市重點對外投資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將用於境外投資項目在國內的貸款貼息;用於為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開具的有關保函提供擔保和墊支賠付。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委會同市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有條件的企業申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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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優惠貸款、外貿發展基金、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和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大力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和對外承包工程業務。
    (三)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免收匯回利潤保證金。由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帶動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遠期收匯核銷,有關單位在報關後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即可按遠期收匯核銷辦理。
    (四)由境外加工貿易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帶動的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半成品等的出口,享受國家及本市的出口鼓勵政策。
    (五)從事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企業申請批准的週轉外匯貸款,按規定由國家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另外由市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貼息。
    (六)企業經國家批准到境外設立本市産品的行銷網點、商業連鎖店的重點項目,從各商業銀行申請的週轉外匯貸款,由市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貼息。
    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大對境外投資和開展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支援力度
    (一)市外經貿委要積極協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國內公司和機構,對本市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提供外匯險、徵用險等有關險種的保險服務。協助企業利用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進行外匯凍結險、資産徵用險、合同終止險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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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的投保。
    (二)經國家批准的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企業,向項目所在國家和地區派遣常駐人員,憑《境外企業批准書》或對外承包工程中標文件和合同,到市外經貿和市外事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上述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確定適當數量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市外經貿和市外事主管部門批准後,簡化有關人員臨時出國(境)審批手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
    (三)市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全市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發展規劃及指導政策。研究制定境外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根據境外投資的主要方向和目標,統籌規劃、合理分工、突出重點,避免盲目投資和無序競爭。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支援協調力度,簡化報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為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提供集中服務,積極協調解決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項目中的重大問題,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創造良好的環境。
    (五)發揮各類投資促進服務組織的作用,主動與外國政府機構、經濟組織駐華、駐京商務(貿易)代表處,我駐外各類經商機構及境外各類經濟組織,港澳地區經貿機構駐京代表處等建立溝通聯繫渠道,收集境外有關投資環境、國際市場方面的資訊,並及時向企業發佈。鼓勵各類中介機構在財務、金融、防範風險、資訊諮詢、人員培訓和市場開發等方面,為開展跨國經營的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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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市外經貿委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管理工作。建立境外國有資産經營責任制度和評價考核監督體系,研究運用資信記錄等辦法加強對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企業的管理。加強與外經貿部和我駐外使(領)館商貿機構的聯繫,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做好統計工作,全面掌握本市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的發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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