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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83號
  2. [發佈日期] 2001-11-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熱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8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熱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2001年度的冬季供熱工作,維護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執行《北京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市政府〔1994〕15號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管委關於加強本市民用供熱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3號)。各供熱單位要做好供熱系統試運作和隨時點火供熱的準備工作,保證2001年11月15日正式供熱,並保證採暖用戶室溫不低於攝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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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認真落實冬季供熱工作責任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認識做好冬季供熱工作的重要意義。其行政一把手是保證安全供熱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或本系統、本單位供熱工作和職工採暖負直接責任,要經常檢查供熱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因工作不到位,嚴重影響供熱工作和社會穩定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
    三、每個採暖用戶都要按規定繳納供暖費。採暖用戶是單位的,由單位統一向供熱單位交納;採暖用戶是個人的,由其所在單位繳納;無所在單位的,由房屋承租人或産權人繳納.對繳納供暖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含破産、停産企業),其上級單位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幫助解決。對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繳納供暖費或不為所屬職工繳納供暖費的單位,審計、監察、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按規定交納供暖費,並追究其法人的責任。
    四、北京市熱力集團公司和各熱電廠,供熱單位要服從全市統一指揮,抓好供熱的運作、調度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熱力集團公司要制定科學合理的供熱運作方案,並按照方案對城市集中熱網上的熱源實施統一調度。
    五、凡不具備冬季供熱條件的新建居民住宅,一律不得准許居民入住。因居民入住又不能保證正常供熱而引起的後果,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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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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