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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政辦發[2000]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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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銜接等 有關事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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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已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為確保市政府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有序銜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新組建、更名的市政府部門自正式對外懸挂部門名稱牌子、啟用新印章之日,一律以新機構名義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撤銷、合併的市政府部門尚未完成交接工作的,仍繼續履行原行政執法職能,但必須以接收該部門執法職能機構的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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