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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2號
  2. [發佈日期] 2000-03-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銜接等 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銜接等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已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為確保市政府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有序銜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新組建、更名的市政府部門自正式對外懸挂部門名稱牌子、啟用新印章之日,一律以新機構名義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撤銷、合併的市政府部門尚未完成交接工作的,仍繼續履行原行政執法職能,但必須以接收該部門執法職能機構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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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執法職權,並於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行政執法職能的交接工作。
  二、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規或者市政府行政規章的,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市政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申請。
  三、在機構改革中,其他機構行政執法職能的調整和銜接參照上述原則執行。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主體的確認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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