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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30號
  2. [發佈日期] 1999-05-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經委關於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 劃轉到區縣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3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經委關於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
劃轉到區縣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經委《關於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劃轉到區縣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劃轉到區縣管理,是本市推進企業結構調整,深化工業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經濟持續增長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貫徹黨的十五大關於國有企業改革方針,堅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有效形式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區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一定更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保證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劃轉到區縣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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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利進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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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
劃轉到區縣管理的實施意見

(市經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精神,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步伐,真正實現“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佈局”,在總結本市國有小企業下放區縣管理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現就部分市屬中小企業劃轉到區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劃轉工作的原則和範圍
    (一)劃轉工作的原則:企業以註冊地為準,實行屬地劃轉。
    (二)具體劃轉範圍:將1997年底帳面資産總額(不含土地價值)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並且1997年底在冊職工人數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成建制一次性劃轉到企業註冊地的區縣管理。劃轉企業隸屬的三産企業、勞服企業、合資企業及學校等單位(不論有無法人地位)全部隨劃轉企業一併劃轉到區縣管理。劃轉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隨企業一併劃轉。劃轉企業黨的組織關係及共青團、工會等組織關係均轉為區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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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北京工美集團總公司所屬生産經營性企業,全部劃轉到區縣管理。
    (四)下列情況的企業不劃轉:企業主體已轉讓或出讓,無資産、無土地、無産品的空殼企業;資産不可分及廠房在其他企業院內的企業。
     二、劃轉工作的措施方法
    (一)劃轉企業的國有資産,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按賬面額劃轉到區縣國有資産管理局。劃轉企業的資産按1998年12月31日止帳面額交接;劃轉企業的財務按1997年12月31日止帳面額交接。劃轉企業交接後,清産核資的確認由企業註冊地的區縣國有資産管理局負責,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備案。劃轉企業的審計監督權一併轉交區縣。
    (二)集體企業劃轉區縣管理,只接轉管理關係,不劃轉資産關係,由所在區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變更其指導與管理關係。具體指導與管理辦法,由所屬區縣政府擬定。
    (三)劃轉企業的債權債務,隨企業一併劃轉到區縣。對劃轉企業原各种經濟擔保關係,擔保未到期的,執行到擔保合同期滿;擔保到期的,須重新確定擔保關係;重新確定擔保關係確有困難的,經銀行同意,原擔保單位應繼續提供擔保,但提供擔保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四)劃轉企業原房産和土地使用權,經市房地局核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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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應變更。
    (五)劃轉企業實行屬地納稅和統計。稅收屬地方收入部分納入區縣級財政;統計渠道作相應變更,統計資料作相應交接。
    (六)劃轉企業原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原則上不變,原生産運作的配套渠道和供銷渠道不變。
    (七)劃轉企業中的有關遺留問題,由劃轉企業原上級單位與接收區縣政府協商解決,特殊問題報市劃轉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八)企業劃轉過程中,由政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等所涉及的各種費用,一律免收。
    (九)市政府安排部分結構調整資金,支援劃轉工作。資金以轉移支付形式給有劃轉任務的區縣政府。具體政策由市經委、市財政局制定。
    三、劃轉工作的組織領導
    部分市屬中小型工業企業劃轉到區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較強、涉及面較寬、工作量較大的工作。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劉海燕副市長任組長,柳紀綱副秘書長為副組長,市委組織部、市委工業工委、市經委、市體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勞動局、市房地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市審計局、市人事局、市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有關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市劃轉工作領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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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經委副主任周毓秋兼任。劃轉工作完成後,領導小組自行撤銷。各區縣政府和有關市屬公司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開展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劃轉工作中的責任,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劃轉工作順利進行。各有關方面都要為企業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以維護企業生産經營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交接雙方主管單位要顧全大局,加強對企業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生産工作的檢查指導。各劃轉企業也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穩定職工隊伍,確保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各市屬公司及劃轉企業在劃轉工作中必須嚴格財經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加強對人、財、物的監督管理。不得隨意抽調、調整劃轉企業領導幹部、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突擊提幹;不得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錢物和侵吞國家資産;不得突擊花錢、購置非生産性資産;不得隨意隱匿、轉移、轉讓、處置企業資産或變更企業登記。涉及合資、合作、重組等産權變更的重要問題,須請示彙報,重大問題報市劃轉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劃轉工作的實施步驟
    (一)按照劃轉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由市劃轉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劃轉企業名單,由市劃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辦理劃轉企業交接手續。
    (二)劃轉工作實行先劃轉,後清理,再處理。劃轉企業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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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有關區縣後,由各區縣對接收企業進行清理。對於清理中出現的問題,由市、區縣及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協調解決,確保劃轉工作順利如期完成。
    (三)劃轉工作要于1999年5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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