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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95號
  2. [發佈日期] 2001-12-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版權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政府部門 使用正版電腦軟體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9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版權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政府部門
使用正版電腦軟體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版權局、市科委、市計委、市財政局、市信息辦《關於推進政府部門使用正版電腦軟體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關於推進政府部門
使用正版電腦軟體工作的意見

市版權局  市科委  市計委  市財政局  市信息辦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使用正版電腦軟體,對保護軟體開發者的正當權益,維護軟體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軟體産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本市對各級政府使用正版電腦軟體及打擊制售、使用盜版軟體行為歷來十分重視,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著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安裝使用電腦軟體的現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1〕4號)明確要求,“任何單位不得在電腦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産品”。近日,國家版權局、國家計委、財政部、資訊産業部又聯合下發了《關於政府部門應帶頭使用正版軟體的通知》(國權聯〔2001〕1號)。為貫徹落實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部門一律不得使用盜版軟體。取得軟體著作權人授權的使用者,在電腦上實際安裝的軟體品種、版本和數量等均不得超出授權範圍。
    二、各單位要對使用電腦軟體的實際情況進行清理,在2001年12月底前刪除所有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安裝使用的軟體。
 
 - 2 -  
 

 
 
   三、各單位要核定需購置正版軟體的品種和數量,並將購買軟體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或在年度辦公設備費用中進行調劑。財政部門對購買軟體所需資金要確保落實。在規定期限之後被查實安裝使用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軟體的單位,財政部門將以相應的購置費為額度核減該單位次年財政預算。
    在刪除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軟體後因無正版軟體接續而貽誤工作的,由單位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各級政府部門購買的軟體,達到固定資産價值標準,符合固定資産管理要求的,應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産進行核算和管理。
    五、應當按規定將購買電腦軟體納入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並按有關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程式執行。
    六、市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市各級政府部門使用軟體情況進行檢查。對被查實安裝使用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軟體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各級政府部門如因使用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的軟體引起侵權投訴,損害國家機關形象,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將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領導及管理責任。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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