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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23號
  2. [發佈日期] 2000-04-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 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 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
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
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84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計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殘聯《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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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〇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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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殘疾人
勞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計委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事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市工商局 市殘聯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七日)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84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殘疾人勞動就業的重要意義
    勞動就業是殘疾人改善生活狀況、提高社會地位、參與社會生活的前提,是實現其人生價值的關鍵。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使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單純地依靠國家、社會和親屬的救濟、供養變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不僅關係到本市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而且對解除殘疾人親屬的後顧之憂,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殘疾人勞動就業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
    二、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主要任務
    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採取優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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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並逐步實現普及、穩定、合理。
    當前和今後相當一個時期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制定、完善有關法規和扶持政策,廣泛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大力扶持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穩定、搞活集中就業,使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準。
    三、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及《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要按照本市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未達到比例的,應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各級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各用人單位必須與安置的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並安排適宜的工作崗位。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按未安置處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通知所在地的區、縣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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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積極鼓勵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四)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殘疾職工納入社會保險範圍,並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五)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未按規定安置殘疾人、又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不予通過勞動年檢。
    四、進一步推進福利企業健康發展,穩定殘疾人集中就業
    集中就業是殘疾人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要按照國家關於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推進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業改革、改組和改造的步伐,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不斷改善殘疾職工的工作環境和福利狀況,增強福利企業活力。
    (一)對改制後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業,要給予政策上的扶持保護。
    (二)福利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所享受的減免、返還稅款,留給企業使用,列為國家扶持基金,按照《北京市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經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有關規定使用。
    (三)繼續做好福利企業的檢查認證和清理整頓工作,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認真清理假冒福利企業,維護國家扶持保護政策的嚴肅性。
    五、鼓勵並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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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殘疾人就業的有效形式,要大力扶持。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殘疾人申辦個體工商戶或獨資企業提供方便。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減免註冊登記費。對殘疾人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免收兩年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的殘疾人,減半徵收市場管理費。對重殘人申辦個體營業執照和進行年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到府服務。但凡發現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堅決予以吊銷。
    (二)鼓勵社區公益性組織安置殘疾人就業。對安置殘疾人從事社區服務性工作的社區公益性組織,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扶持,具體辦法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三)對個體就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選擇項目、申辦營業執照等方面要積極做好服務工作,幫助他們解決生産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資金有償扶持、小額資金(2000元以下)無償扶持或實物扶持等鼓勵措施。扶持資金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六、大力扶持農村殘疾人參加生産勞動
    搞好農村殘疾人扶貧工作是農村殘疾人勞動就業的主要途徑。各地區要針對殘疾人的特點,結合實際,選擇適合項目,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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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他們參加種植業、養殖業、家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産勞動;通過信貸、科技、農資、資訊等方面的幫、包、帶、扶等措施,幫助他們解決溫飽、擺脫貧困並逐步致富;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落實有關農村殘疾人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加強康復扶貧貸款的監督、管理和使用,使更多的農村殘疾人得以就業。
    各地區在規劃和發展小城鎮時,應積極吸納農村殘疾人就業,鄉鎮機關、站、所、場、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等,也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七、以發展盲人按摩為重點,積極幫助盲人就業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殘聯關於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及就業工作和關於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規定及要求,切實做好盲人按摩人員特別是保健按摩人員的培訓和就業工作。飯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美容美發場所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具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採取具體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員開辦個體、私營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機構。鼓勵、扶持社會力量開辦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為促進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健康發展,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和市殘聯制定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以加強行業管理,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同時,積極做好盲人鋼琴調律師的培訓與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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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切實做好下崗殘疾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的要求,各區、縣、鄉鎮政府要加強調控,儘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有生産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對已下崗的殘疾職工,各區、縣殘聯和企業要密切配合,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進一步做好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解決困難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
    (二)下崗殘疾職工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憑企業勞動部門開具的下崗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享受免費服務,並優先推薦就業,停工停産企業恢復生産時,要優先安排殘疾職工上崗。
    (三)各職業培訓機構要將殘疾人培訓納入培訓計劃。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應酌情減免相應的培訓費。下崗殘疾職工可到所在地的區、縣殘聯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合辦的培訓基地免費接受培訓,如培訓基地沒有相關專業,可由區、縣殘聯就業服務中心(所)介紹到其他培訓機構學習,學費由各區、縣殘聯就業服務中心(所)報銷。
    (四)逐步完善和鞏固殘疾人特殊教育體系。有關院校要設置既適應市場需要又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專業課程。做好特殊教育學校畢業生的推薦安置工作。市人事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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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中專畢業生的分配安置工作。
    (五)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各區、縣殘聯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對用人單位殘疾人的安置工作予以監督檢查。
    九、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把殘疾人就業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準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殘疾人就業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扶持措施,並督促、檢查和落實;要加強殘疾人就業的法制建設,制定、完善扶持殘疾人就業的政策和法規。要將殘疾人就業納入行政執法檢查和勞動監察範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要加強宣傳,使全社會了解殘疾人就業的方針、政策,理解殘疾人的困難,支援、幫助殘疾人就業。各部門和各級殘聯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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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7日京政發〔2022〕32號對本文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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