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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54號
  2. [發佈日期] 2001-07-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 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 銀行賬戶意見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
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
銀行賬戶意見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為嚴格控制並規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加強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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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強化資金監管,加大從源頭預防與治理腐敗力度,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1998年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賬戶及行政事業單位其他資金賬戶的基礎上,今年7月至10月將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
    一、清理整頓的範圍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部門所屬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
    二、清理整頓工作的步驟
    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清理整頓工作,採取單位自查和有關部門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7月10日至7月25日,為各單位自查自報階段。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作全面徹底的清查,如實填報《北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清理自查情況登記表》及《北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情況匯表》(表樣由市監察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審計局另發,要統一按表樣以EXCEL表錄入軟碟,下同),並將清理整頓賬戶有關情況説明(賬戶管理基本情況、清理整頓後撤、並、保留情況、問題及整改措施)及財政部門批准開設銀行賬戶文件複印件報送有關部門。其中:市級各單位應于7月20日前將上述內容上報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于7月25日前將匯總情況表連同單位登記表、軟碟、説明材料及有關批准文件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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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各區、縣應于7月27日前將《北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情況匯總表》、軟碟及説明材料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階段:8月1日至10月底,為有關部門核查階段。市監察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在各單位自查自報基礎上進行重點復查。對銀行賬戶管理不規範的,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2000年3月30日前發生,且自查階段發現並及時予以糾正的,不予處理; 2000年3月30日之後發生,但自查階段發現並糾正的,從輕處理;自查階段未糾正或隱瞞不報,一經發現,按《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嚴肅處理。
    三、清理整頓工作的要求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並與整頓結合起來,做到邊清理邊整頓,通過清理整頓切實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與管理。
    (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賬戶開戶管理規定和要求進行清理與審核。未經財政部門批准開設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市財政局《關於變更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審批程式的通知》(京財國庫[2000]1640號)要求,重新辦理有關手續;不重新辦理的,按違反規定處理。
    (二)各單位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開戶,統一管理。未按規定統一開戶和管理的銀行賬戶,應予以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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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
    (三)嚴格控制單位銀行賬戶的數量,除按規定保留一個基本賬戶外,其餘賬戶該歸併的歸併;該撤銷的撤銷。
    (四)各單位發生賬戶變更或撤銷的,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未按規定手續辦理的,應及時予以糾正,並補辦有關手續。
    (五)全部實行“票款分離”的單位,應取消收入過渡賬戶。
    (六)各單位除在各商業銀行開設賬戶外,一律不得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設各種資金賬戶,已開設的,要一律撤銷。
    (七)賬戶清理完畢,各部門、單位應按賬戶的清理整頓情況進行匯總、分類並造冊登記,建立部門、單位賬戶檔案。
    (八)各商業銀行辦理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戶時,應嚴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不按規定辦理的,應追究相應責任。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
    銀行賬戶清理整頓工作由市監察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審計局統一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清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搞好組織協調。要實行領導負責制,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排除干擾和阻力,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將清理整頓中發現的有關政策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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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及時反饋市監察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市審計局,確保本市清理整頓銀行賬戶工作順利進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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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
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l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嚴格控制並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既是加強預算管理、推進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強化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集中力量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切實解決銀行賬戶過多過濫和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搞好組織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紀律,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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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
銀行賬戶的意見

監察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二○○一年五月八日)

    嚴格控制並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是加強預算管理、推進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強化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不少地區和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繼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違規開設的賬戶,加強對保留賬戶的規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有的地區和部門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清理不徹底;有的部門和單位開設、變更、終止銀行賬戶未按規定程式辦理,少數單位仍在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總的看,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過多過濫和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的問題尚未得到很好解決。
    黨中央、國務院對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工作非常重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把清理整頓單位銀行賬戶作為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好這兩個會議的精神,切實加強銀行賬戶的監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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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整頓的範圍和任務
    本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都要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依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66號)和財政部、監察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財綜字[1999]88號)及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的其他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現行銀行開戶的有關制度和本地區制定的有關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
    通過清理整頓,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摸清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的基本情況;未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要一律取消;能夠歸併的銀行賬戶,要一律歸併;保留的銀行賬戶,要如實登記上報,説明有關情況。銀行賬戶的開設均須經財政部門批准並取得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由各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二、清理整頓的組織領導  
    清理整頓銀行賬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難度較大,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搞好組織協調,確保工作順利進行。全國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清理整頓工作,由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統一組織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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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分別負責組織本部門和本地區的清理整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排除干擾和阻力,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政策指導和情況綜合;各級人民銀行要協調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支援、配合清理整頓工作,對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實賬戶、劃轉資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時辦理;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嚴肅處理清理整頓中發現的違紀問題;審計機關要通過審計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各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部署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清理整頓工作,並認真清理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確保這項工作取得實效。
    三、清理整頓的步驟和要求
    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清理整頓工作,採取單位自查和有關部門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單位自查階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銀行賬戶作全面徹底的清查,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現有銀行賬戶作出取消、歸併或保留的處理。要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自查工作責任制,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及財務負責人要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的自查情況負責。自查工作結束後,要將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的詳細情況報送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説明整頓前銀行賬戶的戶名、賬號、開戶銀行、賬戶性質、賬戶用途和整頓後實設賬戶的戶名,賬號、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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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性質、賬戶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將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的清理整頓的詳細情況及《銀行賬戶清理自查情況登記表》(包括軟碟)報送財政部、監察部,並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將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報送財政部、監察部,並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第二階段為有關部門核查階段。2001年8月─10月,各級監察、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部門要根據掌握的情況,有重點地進行復查。對銀行賬戶管理不規範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對不符合規定的銀行賬戶,要限期撤銷。
    在清理整頓中,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制度,規範管理,鞏固工作成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和管理。所有單位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要按照設立銀行賬戶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單位銀行賬戶的數量;嚴格履行開設或撤銷銀行賬戶的審批手續,嚴禁金融機構為公款私存開設賬戶;要實行單位銀行賬戶登記備案制度,規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要結合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會計監督及銀行賬戶開立的審核。要把銀行賬戶管理與加強財政監督、推行預算制度和稅費制度改革,以及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結合起來,增強清理整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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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整體效果。在清理整頓過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機構的存款變化情況,確保銀行體系與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
    近年來,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的法規和紀律規定,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66號)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財綜字[1999]88號)等,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規定是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保證。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掌握這些規定的基本精神和內容,提出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紀律。對各單位自查出來的問題並能認真糾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或免於處理;對不認真自查自糾,敷衍了事甚至頂風違紀的,要嚴肅查處,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于2001年下半年,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於不按規定清理整頓和頂風違紀的將進行嚴肅處理,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清理整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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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財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附件:《銀行賬戶清理自查情況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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