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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62號
  2. [發佈日期] 1999-09-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等七部門關於限期停止生産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6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停止生産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國辦發[1998]12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環保局、市計委、市經委、市工商局、市技術監督局、市交通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限期停止生産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停止生産、銷售和使用車用含鉛汽油,是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關於限期停止生産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停止生産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國辦發[1998]129號)精神,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現就本市限期停止生産、銷售和使用車用含鉛汽油,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市汽油生産企業要停止生産車用含鉛汽油,搞好無鉛汽油的生産。車用無鉛汽油是指牌號90號及90號以上、含鉛量每升不超過0.013克的汽油。在生産無鉛汽油的過程中,除産品達到含鉛量指標要求外,還應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制定的控制標準,加強對車用汽油有害物質含量的監控,超標油品不許出廠。汽油生産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汽油生産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堅決取締、關閉土法煉油企業,確保無鉛汽油生産的各項措施到位。

  二、各車用油品批發、銷售單位要加強進貨渠道的管理,以保證油品品質,規範油品市場,不符合標準的油品決不允許進入北京市場。所有加油站一律不準銷售車用含鉛汽油。市計劃部門負責對本市油料批發企業和加油站進行清理整頓,核發許可證。市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全市各加油站的油品品質進行抽查,並公佈抽查結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三、各車用汽油的儲存、運輸、灌裝單位要採用密閉回收措施,減少油料的揮發,防止油料的洩露。煉油廠及有關單位的油料儲罐凡排放超標的,要在2000年3月1日前全部進行治理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各加油站要在2000年5月1日前對儲罐和加油槍進行治理,保證達到國家的排放標準和環境品質標準。

  四、嚴格執行本市制定的各項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市機動車一律停止使用含鉛汽油。新上牌照的轎車,要採用電子噴射裝置並安裝排氣凈化裝置。凡未經市環保部門審批的新車,任何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各汽車製造企業要按本市有關規定承擔機動車尾氣治理任務。對污染物排放未達標的機動車,將限制其行駛區域,並增加尾氣檢測次數。

  五、各汽車維修企業要按規定認真做好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保證維修出廠車輛的尾氣排放達到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制定的機動車報廢制度。所有報廢車輛一律不得出售、轉讓。凡申請延緩報廢的機動車,均須先經市環保部門檢測尾氣排放達標,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測試和確認發動機功率合格,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後,方可辦理延緩報廢手續。所有經批准的延緩報廢車輛,需每三個月到有關部門檢測一次尾氣、發動機功率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上路行駛;不按規定接受檢測的,將予以強制報廢。

  七、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和環衛、郵政系統的機動車輛要積極採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所有清潔能源車的改造都要遵照《北京市燃氣汽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執行。

  八、要加強行政執法和監察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對不執行國務院及市政府有關規定,生産、銷售車用含鉛汽油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對生産、銷售車用汽油品質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未按期完成油料儲罐排放超標治理任務的煉油廠和加油站、不承擔機動車尾氣治理任務的汽車製造企業,由市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銷售不達標機動車的銷售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對不按規定進行車輛維修、不檢測尾氣排放的汽車維修企業,由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不按規定進行車輛審驗、報廢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其領導者的責任,通報全市,以保證政令暢通。


  市 環 保   局    

  市   計   委    

  市   經   委    

  市 工 商   局    

  市 技 術 監 督 局    

市  交  通 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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