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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56號
  2. [發佈日期] 2002-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園林局 關於開展公園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5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園林局
關於開展公園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園林局制訂的《關於開展公園整頓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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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公園整頓工作的意見
(市園林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了加強本市公園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公園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結合貫徹實施《北京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開展公園整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整頓工作的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十六大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貫徹實施《條例》,堅持文化建園方針,實施優美環境、優質服務和優良秩序標準,重點解決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凈化、美化公園,營造良好遊園環境,提高管理服務水準,展現公園嶄新面貌。
  二、整頓工作的內容和標準
  (一)公園建設和綠地管理。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竣工後,應由園林、規劃、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公園要充分綠化,多種樹,種大樹,合理配置植物,消滅裸露土地。公園內的樹木、草坪、花卉的養護要達到一級養護標準。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不少於陸地面積的65%。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的功能,不得侵佔公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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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要儘快依法清理、騰退和收復被佔用的公園用地和公園內文物古建。原則上,公園內文物古建不允許被佔用從事經營活動或出租。侵佔公園用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要儘快遷出。要儘快拆除公園內違章建築,並按規劃及時進行園林綠化建設。
  (二)規範車輛管理。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因特殊情況需進入公園的車輛,應事先徵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辦理登記手續後,按規定路線限速行駛,避讓遊人,禁止鳴笛。
    各公園要合理確定臨門區的停車場。社會車輛應停在公園管理機構指定的停車場內。公園內部工作車輛禁止在開放時間、主要遊覽區內行駛。有條件的公園可備有一定數量的電瓶車、遊覽船用於安排遊覽或檢查、參觀活動。
  (三)商業網點管理。公園內的商業網點要符合公園總體規劃,科學安排,合理佈局。商業網點的建築高度、形式、體量、色彩、位置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大、中型公園出入口周圍50米範圍內禁止設置商業、服務業攤點。公園主要景觀地區禁止擅自擺攤設點。各公園應對現有商業網點進行清理和整頓。
  凡按規定允許設置的商業網點,要規範經營行為,嚴禁在室外經銷商品,將商品擺挂在門窗上;嚴禁設置廣告傘、廣告亭和廣告冰櫃等影響遊人視覺環境的設施;嚴禁野外燒烤;嚴禁追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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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兜售物品。
  (四)公園設施管理。公園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公園的各類牌示應保持整潔完備,牌示上的文字圖形應規範,牌示內容中的文字應為中外文對照。在公園內主要路口應設置指示標牌。不規範的、破損的或丟失的牌示設施應及時更換或補設。
  在本市歷史名園、古典園林內禁止設置大型遊樂設施,已設置的應限期全部拆除。經批准可以設置遊樂設施的公園,要按公園總體規劃,嚴格控制設置範圍,並應符合小型、環保、安全、高檔的要求,與公園景觀環境相協調。
  三、整頓工作的要求
  (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整頓工作,並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落實。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並加強所屬公園的管理監督工作。
  (二)堅持高標準規劃公園、高品質建設公園、高水準管理公園的原則,要按照整頓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到態度堅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
  (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辦事,嚴格執法,積極、妥善地解決公園建設、管理和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四)按照全市統一佈置,做出整頓工作計劃,週密安排,確保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四、整頓工作的步驟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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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頓工作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年底,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在2002年年底前,由市園林局負責組織召開市直屬公園園長會,佈置整頓工作計劃,拆除市直屬歷史名園內的大型遊樂設施。由各區縣政府負責做好所屬公園整頓動員工作。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統計摸底工作。
  第二階段:2003年1月至5月,市園林局和各區縣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公園車輛、商業網點和遊樂設施等三項整頓工作。在2003年1月底前,市直屬公園應將侵佔公園用地和公園內文物古建的清理、騰退和整頓計劃報送市園林局,各區縣屬公園應將侵佔公園用地和公園內文物古建的清理、騰退和整頓計劃報送各區縣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園林局。
  第三階段:2003年6月至9月,全市各公園要完成各項整頓任務。
  第四階段:2003年10月至12月,由市園林局負責進行全市公園整頓工作的檢查、交流和總結,並將整頓工作情況報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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