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3號
  2. [發佈日期] 2000-03-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發放使用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發放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歸國華僑的服務工作,市政府已決定向本市歸國華僑發放《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政府僑辦制定的《〈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發放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日


 - 1 -  
 
 
 
《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發放使用辦法
 (市政府僑辦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八日)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歸國華僑(以下簡稱歸僑)的服務工作,簡化有關政府部門及單位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發放《北京市歸國華僑證》(以下簡稱《歸僑證》)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歸僑證》是本市歸僑身份的有效證件,由市政府僑辦統一制發。
    第二條 《歸僑證》按以下程式發放:
    各區(縣)政府僑務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的歸僑填寫由市政府僑辦統一印製的《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經審核後報市政府僑辦審發《歸僑證》。
    市屬單位和中央在京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歸僑填寫《登記表》,審核後報所在區(縣)政府僑務部門,經區(縣)政府僑務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僑辦審發《歸僑證》。
    本辦法實行後歸國的華僑,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在京定居後,由市政府僑辦直接為其辦理《歸僑證》,並通知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僑務部門。
    第三條 本市歸僑持《歸僑證》可直接辦理個人涉僑事務,不必再由政府僑務部門出具歸僑證明。
    第四條 本市歸僑本人持《歸僑證》可到市公安局直接辦理
 - 2 -  
 
 
 
因私出境手續。
    第五條 本市歸僑憑《歸僑證》,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社區家政服務、文體娛樂、醫療衛生、法律諮詢等方面的優待。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僑辦負責解釋。

 - 3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