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發放使用辦法
(市政府僑辦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八日)
為了進一步做好對歸國華僑(以下簡稱歸僑)的服務工作,簡化有關政府部門及單位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發放《北京市歸國華僑證》(以下簡稱《歸僑證》)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歸僑證》是本市歸僑身份的有效證件,由市政府僑辦統一制發。 第二條 《歸僑證》按以下程式發放: 各區(縣)政府僑務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的歸僑填寫由市政府僑辦統一印製的《北京市歸國華僑證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經審核後報市政府僑辦審發《歸僑證》。 市屬單位和中央在京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歸僑填寫《登記表》,審核後報所在區(縣)政府僑務部門,經區(縣)政府僑務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僑辦審發《歸僑證》。 本辦法實行後歸國的華僑,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在京定居後,由市政府僑辦直接為其辦理《歸僑證》,並通知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僑務部門。 第三條 本市歸僑持《歸僑證》可直接辦理個人涉僑事務,不必再由政府僑務部門出具歸僑證明。 第四條 本市歸僑本人持《歸僑證》可到市公安局直接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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