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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1〕
31號
[發佈日期]
2001-04-20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總指揮部 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和 新村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總指揮部
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和
新村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總指揮部《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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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
和新村建設的實施意見
(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總指揮部 2001年3月26日)
為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確保3至4年內完成綠化隔離地區綠化任務,推進該地區城市化進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0]12號),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方案實施;堅持以農民為建設主體,實行合作建房;按照拆遷、建設、綠化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安排農民自住房建設,保證按時拆建還綠;按照市場運作方式,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
二、工作程式
(一)建設項目實行“一條龍”集中審批。各有關區(縣)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指揮部會同區(縣)計劃、規劃等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立項報告(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設計方案,分別報市計委、市規劃委進行“一條龍”審批,同時報市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二)市計委牽頭組織市各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立項報告(代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一條龍”審批,審批通過後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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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三)市規劃委牽頭組織市各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一條龍”審批,審批通過後報市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四)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土地置換事項,與審批規劃設計方案同時進行。
(五)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開工、工程監理等有關手續,按照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原則,由市建委委託各有關區(縣)建委辦理,並報市建委和市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建設項目的環保評估工作由市環保局委託各有關區(縣)環保局負責。
三、有關政策
(一)農民自住房部分應繳土地出讓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即繳即返原則,全額返還給鄉鎮政府;上市商品房部分應繳土地出讓金由市財政部門按即繳即返原則,全額返還給區(縣)財政,作為市政府對綠化隔離地區大市政建設的投入,由區(縣)政府安排使用。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耕地佔用稅由佔地單位持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區(縣)地稅徵管部門辦理有關徵免手續。
(三)建設項目(包括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區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房等)免交以下17項收費:土地復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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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管理費、拆遷管理費、房屋産權登記費、房屋安全鑒定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四源費、防洪費、建築工程品質管理監督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臨時用地和臨時工程費、居住區綠化建設費、綠化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地下水資源費、消防安全審批許可證費、佔道費。
(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首都規劃委辦公室關於實施市區規劃綠化隔離地區綠化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94]7號)規定進行試點的單位,繼續執行原有政策。要求退出京政發[1994]7號文件試點範圍的單位,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報請市總指揮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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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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