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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51號
  2. [發佈日期] 1999-08-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城近 郊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城近
郊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在本市城近郊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改善首都大氣環境品質,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區內,各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原則上不再使用燃煤,應選用清潔能源。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對在城近郊區內將採暖鍋爐、茶爐、大灶和工業生産項目由使用燃煤改造為使用天然氣的單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費;對城近郊區內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項目,如果採暖鍋爐使用天然氣,對項目建設單位可按集中供熱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費,即按實際建築面積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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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
    三、對城近郊區內其他新徵、在建項目,仍繼續執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資。
    四。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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