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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9〕
51號
[發佈日期]
1999-08-1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城近 郊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城近
郊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在本市城近郊區推廣使用天然氣,改善首都大氣環境品質,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區內,各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原則上不再使用燃煤,應選用清潔能源。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對在城近郊區內將採暖鍋爐、茶爐、大灶和工業生産項目由使用燃煤改造為使用天然氣的單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費;對城近郊區內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項目,如果採暖鍋爐使用天然氣,對項目建設單位可按集中供熱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費,即按實際建築面積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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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
三、對城近郊區內其他新徵、在建項目,仍繼續執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資。
四。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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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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