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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2〕
52號
[發佈日期]
2002-11-28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 通知
京政辦發[2002]5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進一步加強對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研究制訂的《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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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適用本辦法。
學校、公共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學生和讀者獲取資料、資訊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嚴格審批、嚴格管理、嚴格控制的原則,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統一規劃,規模控制。鼓勵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規模化和連鎖化方向發展。
第三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佈局規劃,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條 市及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和經營活動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取得市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下列區域和建築物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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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建國門至復興門)兩側臨街的建築物內;
(二)中央黨、政、軍等主要機關周圍200米範圍內;
(三)大學、中學和小學校園內及中學和小學周圍200米範圍內;
(四)居民住宅樓(院)內及居民住宅樓內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
(五)地下二層以下(含二層)和地上四層以上(含四層)的建築物內。
第七條 在星級賓館、飯店以及營業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商場、寫字樓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可以不受第六條第(一)、(二)款的限制。
第八條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並以專營的形式單獨辦理營業執照;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其中,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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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電腦應當安裝身份認證系統和遠端視頻監控系統;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且應當以專線形式接入網際網路;電腦終端不得少於80台,單機使用面積不得少於2.5平方米;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經市公安機關培訓的資訊網路安全員不得少於3人;
(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申請人,持下列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一)設立申請書;
(二)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資金信用證明;
(五)營業場所産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六)經營場所平面圖及周圍200米範圍內方位圖。
第十條 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對設立申請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核,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同意書》(以下簡稱《籌建同意書》)。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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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持《籌建同意書》與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簽訂接入協議。協議中必須申明接入頻寬和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供服務項目。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無證照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 申請人持下列文件向區縣公安機關申請資訊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
(一)安全審核申請書;
(二)《籌建同意書》原件;
(三)經營場所平面圖及周圍200米範圍內方位圖;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拓撲結構圖;
(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接入協議原件;
(六)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七)資訊網路安全審計系統軟(硬)件安裝證明材料;
(八)電腦通信設施防災減災系統檢測合格證明材料;
(九)資訊網路安全員證件複印件。
第十三條 區縣公安機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程式規定》和《北京市公安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標準》,對安全審核申請進行初審後提出意見報市公安機關審核。審核合格的,由市公安機關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證明》。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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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十四條 通過市公安機關安全審核後,申請人持下列文件向市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書面申請;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證明》原件;
(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接入協議複印件;
(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並加蓋其公章;
(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拓撲結構圖;
(六)電腦及附屬設備清單;
(七)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證明,專業技術人員學歷或資歷證明,網路資訊安全管理人員資歷證明。
第十五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統一核定為“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七條 連鎖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立由市文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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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門負責審批。有關規定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文化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網路安全技術措施;
(二)不得利用網路遊戲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不得給予消費者貨幣、獎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質獎勵;
(三)不得安裝局域網遊戲;
(四)為消費者提供資訊下載、列印等服務的經營單位,應設置專用設備並有專人管理;
(五)應對營業活動進行錄影,錄影資料至少保存15日;
(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有關部門規定的培訓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兩次行政處罰,再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視為情節嚴重,依據《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 市及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年檢工作。對年檢不合格的,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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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進行整改,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轉業或停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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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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