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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87號
  2. [發佈日期] 2001-11-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委市計委 關於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 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8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委市計委
關於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經委、市計委《關於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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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
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經委  市計委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市委八屆三次會議提出的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要求,推動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現就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分離工作總體目標
    本市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辦的承擔基礎教育的中小學、自辦的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後勤服務等福利性機構,應在2003年年底以前完成分離工作。中央在京企業自辦的承擔基礎教育的中小學、自辦醫院等公益性機構的分離工作原則上在2005年完成。
    二、分離方式
    符合區域教育規劃並承擔基礎教育的企業自辦中小學,符合市、區衛生規劃的企業自辦醫院,原則上採取成建制劃轉區縣的方式。區縣政府一時接收有困難的,企業也可將自辦學校、醫院作為投資,單獨或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合辦校、辦醫,組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不符合教育、衛生規劃要求的企業自辦學校、醫院,可由企業決定停辦、撤院建所或辦成經營性學校、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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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後設立的獨立事業法人的非營利性醫院,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取得定點資格的醫院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納入行業管理,執行統一政策。
    三、分離步驟
    企業自辦學校、醫院和福利性機構的分離工作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符合規劃並且條件成熟的,在企業與區縣政府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先行分離劃轉;條件一時不具備的,區縣政府與企業商定分離劃轉時間,並協助企業完成自辦學校或醫院的改制工作。
    企業自辦的後勤服務等福利性機構的分離工作,原則上要與企業的改制工作同步進行。企業改制時,要同時制定後勤服務等福利性機構的改制方案,使其由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由單純為本企業服務改為面向社會服務,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
    四、分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一)資産劃轉。企業自辦的中小學、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其房屋産權及土地使用權、教學或醫療設備以及其他資産全部劃轉。劃轉資産要登記造冊,由企業和區縣接收部門辦理交接手續,並報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産轉移手續,並相應核減企業的國有資産。對無法人資格的中小學、醫院的資産,按其實際佔用進行劃轉。自本《實施意見》經市政府批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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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劃轉資産正式移交前,對劃轉資産進行凍結。
   (二)資産清理和評估。區縣要對接收的中小學、醫院的資産進行清産核資,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後勤服務機構從企業分離出的資産,原則上均應進行資産評估,並報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核準。
   (三)債權債務。劃轉單位的債權、債務原則上一併劃轉;原企業與劃轉單位的擔保關係,由企業與接收部門協商維持現狀或重新確定,並徵得債權人同意。
   (四)人員劃轉。企業自辦中小學、醫院在職人員的劃轉,不得超過本市編制部門制定的教育、衛生機構定編標準,具體編制數額由區縣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區縣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併劃轉。自本《實施意見》經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到劃轉人員正式移交前,停止劃轉單位人員的調入調出。
   (五)勞動合同關係。從企業分離後設立新的企業法人單位的,應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的法人名稱;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部分,應協商變更相關內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新單位與職工也可通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變更原勞動合同,重新簽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不短于原勞動合同的尚未履行期限。分離的職工在新單位的工作時間應與在原企業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視為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分離後成為新的事業法人單位的,應按事業單位用人辦法實行聘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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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待遇。企業自辦中小學、醫院劃歸區縣管理後為事業單位的,其在職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及福利制度。企業自辦中小學、醫院分離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離退休待遇執行;分離後離退休的人員,其待遇按所在單位執行的標準辦理。企業自辦的中小學、醫院劃歸區縣管理前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劃歸區縣管理後仍為事業單位且有財政撥款的,不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改由新單位支付,待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出臺後再統一執行新的辦法;劃歸區縣管理後仍為事業單位但無財政撥款的,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障部門按原標準支付養老保險金,差額部分由新單位支付。分離的企業自辦中小學、醫院轉為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且分離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可繼續參加,執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統一政策。
   (七)經費。企業自辦中小學、醫院整建制劃轉後,其經費問題由所在區縣政府區別情況研究解決辦法。原由企業承擔的教育經費和醫院經費以2001年為基數,從劃轉後第二年減少,每年減少額不超過三分之一,直至全部減完。企業自辦中小學劃轉區縣後,學校的發展納入各區縣教育總體發展規劃,經費納入各區縣教育部門預算,由區縣政府負責。市政府在市級教育費附加中安排一次性專用經費用於劃轉學校改善辦學條件補助。
   (八)從企業分離的後勤服務等福利性機構,可執行《北京市支援國有企業主輔分離、分離富餘人員、減員增效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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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京經勞發〔1999〕250號)中規定的有關政策。
   (九)企業自辦的中小學劃轉區縣後,其資産只能用於教育,不得挪作他用。企業自辦的醫院劃轉區縣後,可按照區域衛生規劃進行重組改制,優化資源配置,引導發展營利性醫療機構。
   (十)劃轉單位的內部改革。劃轉到區縣的企業自辦中小學、醫院要繼續深化內部改革,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實行競聘上崗,按崗聘任。教學和衛生人員要嚴格執行資格準入制度,教師、醫師要進行資格認定,非衛生專業人員不得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工作,護士要具有護士執業資格證書。
    五、組織領導及工作進度
    為加強對全市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孟學農常務副市長召集,市政府一位副秘書長及市經委、市計委、市教委、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編辦、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對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日常工作由市計委、市經委負責。
    市教委和市衛生局負責于2001年年底前分別提出教育、衛生資源調整優化配置的規劃意見;有關企業主管部門要配合教育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摸清情況、清理資産,提出明確的分離意見;區縣政府根據全市的整體規劃和企業的意見,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于2002年初逐個提出接收企業分離學校、醫院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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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單位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班子,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決職工的切身利益問題。有關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接收工作的領導,確保有序進行,平穩過渡。
    中央在京企業的中小學、醫院分離工作,由企業與市教委、市衛生局聯繫,並商區縣政府,共同擬定劃轉方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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