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34號
  2. [發佈日期] 1999-05-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房地局關於在全市開展 城鎮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3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房地局關於在全市開展
城鎮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房地局《關於在全市開展城鎮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工作意
見》,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
行。
    土地登記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密切
配合,通力合作,確保按期完成。


 
 - 1 -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 2 -  
 
 
 
關於在全市開展城鎮國有土地
初始登記工作意見

 
(市房地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土地登記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確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重要措施。做好土地登記工作,對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使用權屬檔案,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及為進行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抵押等提供準確的土地數據和圖件資料,使土地管理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經市政府批准,本市將開展城鎮國有土地登記工作。現就開展這項工作的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
    一、土地登記的內容與範圍
    土地登記主要是按街坊查清每一宗地的相對位置、界址、面積、用途、他項權利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基本狀況。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近郊建成區、遠郊區縣、建制鎮建成區、獨立工礦區,凡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進行土地登記。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其具體登記工作由國務院確定。
    二、登記的依據
    開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
 - 3 -  
 
 
 
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土地登記規則》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
    三、組織機構
    為保證全市城鎮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工作順利進行,由北京市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土地登記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組織。辦公室設在市房地局。各區縣也要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城鎮國有土地初始登記工作以區縣為單位進行,于1999年6月全面展開,力爭在2002年以前基本完成。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市土地登記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統一思想認識,統一計劃安排,統一組織培訓。申請登記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市土地登記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部署和具體時間履行申請登記手續。

 - 4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