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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67號
  2. [發佈日期] 2000-07-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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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組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簡稱市政府房改辦) 的牌子。市國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辦)是負責本市土地、地質礦産、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簡稱市房地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北京市地質礦産局(簡稱市地礦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辦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4.原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制訂本市國土開發、整治和保護總體規劃的職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市政管委)承擔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協調住宅小區綜合管理的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1.將原市房地局承擔的本市住宅鍋爐供暖的行業管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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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交給市市政管委。
    2.將原市地礦局承擔的核準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職能,交給北京市水利局。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報廢地熱井登記、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丙級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資格、在京非國務院主管部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的職能。
    2.取消核準市及區縣屬國有企業改制土地估價結果及土地處置結果、確認城鎮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式、遠郊區縣房改售房成本價、非採礦權所有人使用他人礦泉水井生産礦泉水、地熱勘查設計與地熱井施工單位登記、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內銷現房)、市外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房屋修繕企業資質、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的職能。
    3.取消審核中央所屬國有企業改制土地估價結果及土地處置結果、住宅合作社建設計劃、申請礦産資源補償費用開展勘查項目、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職能。
    4.實行政企分開,市國土房管局不直接從事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原直屬企業的綜合管理工作,劃給企業承擔。
    5.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資源、資産的現狀調查、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基礎性工作,各類諮詢服務性工作、程式性工作,交由區、縣或事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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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居民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和現場管理工作,交由物業公司、産權人、業主委員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監督管理。
    (四)下放的職能。
    1.將審批房屋拆遷許可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2.將對成立、變更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備案,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國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地質礦産、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實施土地基本國策和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起草本市有關土地、地質礦産、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修訂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住房制度改革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研究擬訂本市房地産一級市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擬訂、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編制實施耕地動態平衡計劃;組織實施本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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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負責本市土地、房屋和礦産資源的權屬管理和房屋、土地登記發證管理,依法確定房地産權屬。
    (五)擬訂本市建設用地的管理辦法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地轉用、土地徵用的管理及依法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市場的政府壟斷,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等行為的管理;研究擬訂本市基準地價,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指導農村集體用地管理和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負責本市房地産市場的管理;定期發佈本市房地産交易綜合資訊;負責本市房地産交易、租賃、交換、中介經紀服務、價格評估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各類房屋的使用、修繕、安全鑒定及房屋設備的管理,協調本市城鎮房屋的防汛工作;負責本市房屋拆遷的管理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物業管理辦法和政策;負責各類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和規範物業管理市場,推行物業管理體制改革。
    (九)負責依法管理本市的礦産資源,依法對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進行管理;負責對礦山企業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標準、規範、規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産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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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負責本市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監測;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地質審查意見。
    (十一)負責本市礦産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礦産資源的登記、統計、評估及核算工作;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本市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站、網;負責地下水的勘查、評價、規劃、監測、統計、分析和儲量評審、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工作;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再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
    (十三)負責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工作,負責研究、編制、組織實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資建房的管理,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研究擬訂公房出售、出租價格和租金標準;協調中央在京單位的房改工作。
    (十四)負責本市住房資金政策的制訂、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信貸管理;協調中央在京單位的房改資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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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組織開展對房屋、土地和礦産資源執法情況的檢查監督,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章行為;依法調處各種房地産糾紛、礦産資源和採礦權屬糾紛。
     (十六)組織編制本市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管理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並推廣科技成果。 
    (十七)負責指導本市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管理網路資訊管理系統建設;負責資訊、檔案和綜合統計工作。
    (十八)對本市區、縣土地和地質礦産、房屋管理及房改部門實行業務領導。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辦)設25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外事、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本市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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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管理調研工作和有關政策研究,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點課題調研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有關法規的宣傳、解釋、清理、彙編;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規劃和科技處
    編制、修訂和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及實施;編制本市用地中長期規劃,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負責編制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擬訂土地供應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市、縣、鄉三級土地利用規劃,組織本市土地資源調查和利用現狀的調查評價及分類定級工作,開展土地利用動態監測,負責本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統計及成果應用與管理;負責本系統和本行業的科技管理工作。
    (四)徵地管理處
    擬訂本市土地徵用的政策和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農用地轉用的管理,辦理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手續;負責土地徵用的安置補償管理;負責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審批和臨時使用集體土地補償費的管理;負責落實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佔補平衡管理和耕地開發復墾費的收取,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土地利用管理、菜田建設基金、防洪費的收繳工作。
    (五)土地劃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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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擬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政策;辦理劃撥用地的審核、報批手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負責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審批管理。
    (六)土地出讓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入股的政策法規及代政府收購土地的管理辦法;擬訂房地産一級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實施管理,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招標、拍賣)、轉讓的審核、報批;研究擬訂土地基準地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認定評估機構的土地評估資格;負責企業土地資産處置的審核、報批。
    (七)集體土地利用處
    擬訂並實施本市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的出租、轉讓、合作經營、土地入股等利用方式的管理政策、法規;負責村鎮建設用地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管理;負責鄉鎮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復墾、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利用、土地整理規劃和計劃的實施與檢查監督;指導農地用途管制和農業結構用地調整,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
    (八)礦産資源儲量管理處
    依法管理併合理分配礦産資源;根據國家礦産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産工業指標;負責礦産(含地下熱水、礦泉水)勘查報告的儲量評審、認定和統計、核算及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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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供銷的綜合統計;負責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有關管理工作;統一管理地質資料,指導本市地質資料管理。
    (九)地質勘查管理處
    負責對本市地質勘查行業的管理和礦産地發現權的確認及探礦權的保護工作,對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核準;負責本市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登記、推廣及地質科技資訊和地質勘查行業技術監督工作。
    (十)礦産開發管理處
    負責核準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事項;負責礦産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並編制使用計劃;負責管理礦産資源開發的資訊系統。
    (十一)地質環境管理處
    參與擬訂環境保護政策和起草地質遺跡、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地下水的勘查、評價、規劃、統計、分析、監測的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認定管理工作。
    (十二)地熱管理處
    負責本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管理、調度;負責地熱資源的勘查、開採登記和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地熱井開鑿的管理;負責地熱資源費的徵收、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地熱資源勘查計劃的編制和勘探報告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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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住房指導處
    擬訂本市住房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本市住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宏觀調控政策;負責擬訂並實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政策;參與協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工作。
    (十四)物業管理處
    研究擬訂本市的物業管理政策和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居住小區綜合驗收工作;負責本市各類物業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管理市場;指導本市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機制轉換。
    (十五)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處(房屋防汛辦公室)
    負責本市城鎮房屋及住宅配電、電梯、二次供水等房屋設備的使用安全及修繕、更新、改造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房屋的安全檢查鑒定和房屋抗震管理,負責本市住房危改區域的技術確認工作;負責擬訂本市居民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和現場管理規定;負責房屋修繕工程的技術品質管理,推廣房屋修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負責本市修繕工程定額管理,協調本市城鎮房屋防汛工作。
    (十六)房改方案處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擬訂房屋制度改革政策;負責研究、編制、宣傳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研究擬訂公房出售、出租價格和租金標準;負責核準成立住宅合作社。
    (十七)房改指導處
    負責組織本市房改方案的實施工作;負責協調本市地方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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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中央在京單位的房改工作;負責對區縣和系統房改工作指導和監督;負責市屬機關等單位的房改售房方案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八)房改資金處
    負責擬訂本市住房資金的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的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信貸的管理;負責協調地方與中央在京單位的房改資金管理工作。
    (十九)市場管理一處
    起草本市房地産市場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本市房地産市場,規範房地産市場行為;負責各類商品房的交易和房改售房及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流通的管理,組織房地産拍賣管理;負責商品房的預售、預購登記,負責商品房預售期間的轉讓管理;研究擬訂定期公佈房屋價格;指導本市房地産市場資訊網路管理系統和本市房地産有形市場的建設;負責對本市房地産評估機構進行管理,負責房地産交易糾紛的調解。
    (二十)市場管理二處
    擬訂本市房地産租賃市場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差價換房、轉租、出售房屋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與房屋産權置換以及外來人口房屋租賃的管理;辦理涉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的統計分析;負責對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的管理;負責租賃糾紛的調解。
    (二十一)房屋土地權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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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本市房屋土地的權屬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本市房屋、土地産權産籍調查技術規程,協調本市房屋土地確權、登記、核實、確認、發證工作;對房屋、土地權屬的轉移、變更、抵押、終止等實施管理,調解處理房屋、土地權屬糾紛。
    (二十二)拆遷管理處
    負責擬訂本市建設拆遷政策、法規草案及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對本市房屋拆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拆遷工地環保治理的管理,裁決拆遷糾紛和拆遷許可的復審;對本市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行業管理。
    (二十三)執法監察處
    組織對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和房屋、土地資産處置及房屋、土地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受理土地、地礦違法案件的檢舉、控告;負責土地和地礦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十四)財務處
    負責擬訂本機關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決算報表,管理本機關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預算外資金,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産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固定資産投資的計劃編制、審批、申報、管理;負責外匯和集團購買力工作管理,參與土地資金的收繳與管理;負責組織本市土地、地質礦産和房屋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繳工作;負責本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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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工作。
    (二十五)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的黨務等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保衛工作。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工會、團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等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委(監察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行政監察工作和行業糾風工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辦)機關行政編制為155名(含紀檢、監察編制), 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60名。
    機關後勤行政編制10名轉為事業編制。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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