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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19號
  2. [發佈日期] 2001-03-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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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出口加工區)為國家級出口加工區試點,是海關實行封閉式管理專門從事出口加工業務的特殊經濟區域。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出口加工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加工區設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在出口加工區設立的行政機構,由市人民政府委託順義區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條  管委會按照國家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出口加工區各類行政事務歸口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事務外,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對出口加工區管理的事務,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進入出口加工區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管,應當由管委會統一協調安排。
    第四條  項目審批管理
    (一)外資項目管理:管委會受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對進入出口加工區的有關外商投資項目、企業進行審批、審核和確認,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審批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以內的除房地産開發以外的非限制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合同、章程的變更;
    2.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自用設備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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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産品出口型企業”。
    (二)內資項目管理:管委會受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對進入出口加工區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除房地産開發外的鼓勵類、允許類內資項目進行審批,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管委會受市外經貿委委託,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進出口和加工貿易有關事項進行審核、審批,並報市外經貿委備案。
    (一)審核出口加工區內企業進出口經營權。
    (二)審批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口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合同及合同的變更。
    (三)審核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技術引進、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合同。
    第六條  出口加工區內的內資企業登記註冊,由市工商局根據登記審批許可權委託順義區分局按照內資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外資企業登記註冊由市工商局負責辦理。市工商局委託順義區分局依法對區內各類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七條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代碼登記,由市品質技術監督局所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生産産品執行標準的備案登記和特種設備監察管理,由順義區品質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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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局負責。
    第八條  出口加工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市國土房管局授權順義區國土房管局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土地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九條  出口加工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委審定後,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委委託順義區規劃局管理。
    第十條  除市人民政府投資和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外,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基本建設開工手續的審核工作由市建委委託順義區建委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出口加工區日常環境保護工作,由順義區環保局負責,並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除依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和依照本辦法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出口加工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項,由管委會報順義區環保局按照規定程式審批,並由順義區環保局按規定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由順義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管理,管委會建立相應的勞動人事管理和服務機構,為入區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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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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