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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54號
  2. [發佈日期] 1999-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徹底清理鄉村兩級 不良債務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徹底清理鄉村兩級
不良債務文件的通知








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徹底清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通知》(國辦發〔1999〕40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為加強對本市清查、處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制止不良債務增加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岳福洪副市長為召集人,市政府農林辦、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審計居、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的主管領導同志參加。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農林辦。區、縣政府可參照建立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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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查方案,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二、清理工作按照清查和處理分開,先清查、後處理的方式進行。清查工作以鄉鎮自查為主,區縣農業、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協調和指導,並聯合進行抽查。1999年10月15日前,區縣清查工作結束。清查工作結束後,區縣政府要按統一設計的表格將鄉村負債情況匯總報市政府農林辦。市政府農林辦于1999年12月15日前將全市清理結果報市政府。
    三、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規定,今後鄉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一般只宜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單位、個人借款必須十分慎重。凡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要按照誰決定借款、誰負責還債的原則嚴肅處理。
    四、鄉村債務的處理,主要採取收欠還債、核銷減債、拍賣還債和劃轉債務的途徑逐步消化解決。要依法辦事,嚴格掌握政策界限,維護農民群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不得將鄉鎮政府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欠債務向農民攤派,也不得借機向農民亂收稅費,加重農民負擔。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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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徹底清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通知


國辦發[199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鄉村兩級(鄉鎮政府、村委會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顧農村經濟實際狀況,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單位、個人舉債,主要用於非生産性支出,甚至揮霍浪費,使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大量增加,債務包袱沉重。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鄉鎮政企不分,權責不清,盲目興辦企業舉債,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有的地方搞“達標”,講“政績”,迫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還有的地方鄉級機構龐雜,支出過大,被迫大量借債等等。這已引起農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嚴重問題。如任其蔓延,不僅會拖垮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加重鄉鎮財政及農民負擔,而且會擾亂農村經濟秩序,影響農村基層政權鞏固。對此,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採取果斷措施,對鄉村兩級不良債務進行徹底清理,化解老債務,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債務繼續增加,為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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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清查鄉村兩級債務
    為了摸清鄉村兩級債務狀況,明確債權債務關係,為消化解決業已形成的債務、遏制不良債務的增加奠定基礎,各地要在今年內對1998年底以前鄉村兩級自身的各種債務、債權和擔保形成的各種債務進行一次徹底清查。鄉(鎮)辦和村辦企業經營性債務、債權暫不列入清查範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查方案,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清查以鄉(鎮)村自查為主,縣級農業、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並聯合進行抽查。為保證清查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應把清查和處理分開,採取先清查、後處理的辦法。
    清查工作結束後,要按農業部設計的表格將鄉村負債的有關情況進行統一匯總,並逐級上報到農業部。
    二、堅決制止新的不良債務繼續增加
    今後,鄉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一般只宜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單位、個人借款必須十分慎重。凡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要按照誰決定借款、誰負責還債的原則處理。
    鄉(鎮)村舉辦公益事業,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有多少錢辦多少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産、經營項目,一定要適應市場需求,講求經濟效益,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市場預測,做好可行性研究,實行科學決策;借(貸)款興辦生産、經營項目,鄉鎮要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村要經村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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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絕不能盲目舉債亂鋪攤子,形成新的不良債務。項目建設和財務情況,包括借(貸)款使用情況應當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要嚴格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規範鄉鎮政府行為。鄉鎮政府一律不準直接辦企業,不準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和抵押,也不準擠佔和挪用集體資金,更不準迫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上繳稅費。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都應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不準把所形成的債務向農民轉嫁或攤派。
    鄉鎮政府要堅決精簡超編人員,清退自行招聘人員,下決心減少開支。從嚴控制村定額補貼幹部的人數和補貼標準,村幹部可實行交叉兼職。嚴格控制鄉(鎮)村管理費和招待費開支,禁止大吃大喝。
    要結合整頓農村金融秩序,堅決打擊農村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國家規定高息借貸的行為,國家不予保護。所有幹部一律不得參與高利貸活動。鄉村兩級要把1996年以來的高利借(貸)款逐筆登記。對放高利貸從中牟利的單位、個人,要逐一排查,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規範稅收徵管。農業稅、農業特産稅、屠宰稅要明確納稅人,據實徵收,不得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代繳,更不得以“獎勵”、“回扣”等手段鼓勵借(貸)款代繳。凡憑藉(貸)款繳稅獲得的“獎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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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必須全額退數。鄉村兩級也不得為完成交費和推派任務而借債、墊款。
    三、妥善處理已形成的債權債務
    對已形成的鄉村債務,要在清查的基礎上,分類進行處理,採取以下主要途徑逐步消化解決:一是收欠還債。各地要運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單位和個人所欠鄉村的款項,用收回的欠款償還債務。二是核銷減債。對於債權單位已撤消或債權人主動放棄追債要求的債務,可按規定程式予以核銷。三是拍賣還債。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貸)款,企業已關、停的,要拍賣其財産,用於抵債。四是劃轉債務,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貸)款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給企業由其負責償還,企業已合併、轉制的,由接收企業負責償還。
    化解鄉村債務要依法辦事,嚴格掌握政策界限,維護農民群眾和債權人利益。在償還債務時,不得將鄉鎮政府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欠債務向農民攤派,也不得借機向農民亂收稅費,加重農民負擔。對以集體名義借(貸)款用於代繳稅費的,要向應繳納稅費的單位和個人催收,限期繳齊,專項用於歸還代繳稅費的借(貸)款。對農民群眾欠繳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要區別對待,其中合理的,應當幫助群眾發展生産,制訂計劃,逐步催繳;不合理的,要堅決取消,不再催繳。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要把鄉村兩級債務的增減作為考核鄉(鎮)村幹部任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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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對不按規定程式決策、脫離實際、盲目大量舉債營造所謂“政績”的幹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讓其留下債務異地做官。凡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對以集體名義舉債,個人從中牟利的鄉(鎮)村幹部,要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用於還債,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挪用借(貸)款進行奢侈浪費的,要令其將花費的費用退回用於還債,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縣級審計、農業部門要分別組織好對鄉鎮財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專項審計工作,嚴格執行鄉(鎮)村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
    五、加強領導,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當前鄉村兩級負債數量大,涉及面廣,增長速度快,並且還在蔓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把清查、處理不良債務,制止不良債務增加作為1999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要以農業部門為主,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要把制止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增加的工作與整頓農村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工作結合起來,與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結合起來,與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實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綜合治理。
    鄉村兩級債務的清查、處理和制止不良債務增加的工作,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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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事關重大。各地要在保持農村穩定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進行,使這項工作取得實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將鄉村兩級債務的清查、處理和制止不良債務增加的有關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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