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品質安全的; (八)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情節嚴重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採用偽造證據、虛列成本或者與發包方有關人員串通等欺騙手段,高估冒算,抬高工程造價的; (十)其他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給予處分的。 第九條 財政、審計、工商、稅務、市政管理、環境保護、消防等部門,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許可證照,或者拖延辦理,影響工程建設的; (二)自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程建設有關稅費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批撥工程建設費用的; (四)將職能範圍內的業務安排給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從中獲利的; (五)強行指定工程業務,干預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十條 在工程建設中,有關人員有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侵佔財物、違反規定接受禮品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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