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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94號
  2. [發佈日期] 2001-12-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9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對城市特困人員實施醫療救助,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對於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保障醫藥衛生體制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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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採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及時了解情況,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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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衛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醫療救助對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
    (二)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但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
    (三)本市規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
    二、醫療救助待遇
    (一)城市低保對象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就診時,減收基本手術費和CT、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20%,減收普通住院床位費50%。
    (二)城市低保對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全年個人負擔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其中,享受醫療保險人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所在單位承擔部分及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期內享受的有關醫療待遇後,全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仍超過1000元以上且影響其基本生活時,也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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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醫療救助。醫療救助的額度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支付,全年個人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確屬特殊困難人員,經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後,可適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
    (三)城市低保對象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撫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和因公致殘返城知青及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的醫療費,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北京市社會福利醫院對“三無”人員和因公致殘返城知青免收門診掛號費和診療費,減收基本手術費和普通檢查費30%,減收普通住院床位費60%。
    (四)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中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但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者,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仍超過家庭年收入50%的,所在單位應當通過補充醫療保險或者其他途徑給予醫療救助,救助額度應不低於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停産、半停産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時,職工或退休人員可通過所在單位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報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50%的額度給予救助,全年個人享受的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l萬元。確屬特殊困難人員,經所在單位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後,可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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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
    三、醫療救助辦法
    (一)各區縣指定l至2所非營利性二級公立醫院負責本地區城市低保對象的醫療救助任務。城市低保對象患病時需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定點醫院就診。其中,享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承擔醫療救助任務的醫院應在規定範圍內,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城市低保對象提供治療。在救治危重病患者過程中,如遇到專業性較強的疑難重症需請上級醫院會診時,應當徵得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依據病情確定轉診事宜。患危重病且無工作單位的城市低保對象如需到非戶口所在地就醫,應得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患危重病的城市低保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時,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的正式醫療收費收據、處方及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單據等證明材料,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按比例救助。
    四、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實施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通過政府資助和社會籌集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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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市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補助和對困難區縣醫療救助資金缺口的補助。
    (二)各區縣應根據上年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數,按照每人每月城市低保標準的15%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三)從社會福利彩票所籌福利資金中提取15%用於城市特困人員的醫療救助。
    (四)本市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實施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醫藥衛生體制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需要,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市財政、民政、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制度,按時編制下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做到專賬管理,專款使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民政部門應結合城市低保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責任制,確保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各相關醫療機構要加強規範管理,確保醫療優惠政策的落實。本市鼓勵醫療機構開設廉價門診,為困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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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提供優惠醫療服務。
    本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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