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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61號
  2. [發佈日期] 2001-08-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並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 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6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並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
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號)(以下簡稱《通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的重要性
    依法確認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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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僅關係到國有農場自身的發展,而且關係到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保證《通知》的貫徹落實。
    二、切實鞏固場鄉體制改革成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各有關單位要依照《通知》精神和本市有關規定,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對已批准的各農場土地劃分方案,各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要認真執行,確保落實,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對確需調整土地劃分方案的,要按程式逐級上報批准;對確權方案未涉及到的遺留問題以及未確定土地劃分方案的,要本著有利於發展的原則儘快協調解決。
    三、加快國有農場土地登記發證的進度,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抓緊做好國有農場的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爭議調處工作,儘快提出實施方案,確保2001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本市國有農場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市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及各國有農場要積極配合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工作,主動協調好與周邊的關係,管好、用好國有土地,帶動周邊經濟的發展。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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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
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
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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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
合法權益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産資料,是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國有農場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農副産品和戰略性物資,對繁榮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增進民族團結,鞏固邊防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國有農場還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由於各種原因,農場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周邊鄉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非農墾單位擠佔的現象嚴重,一些國有農場的土地權屬爭議也非常突出,個別地方甚至引發糾紛或械鬥,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産損失。為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確認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為指導,從有利於國有農場和農村經濟發展出發,本著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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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決土地權屬爭議,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確認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組建國有農場的批文和國有農場與周邊農民集體簽定的用地協議書,原則上應作為確認國有農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但是,下列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1962年實行勞動、土地、耕畜、農具“四固定”時將國有農場規劃設計範圍內的土地固定給農民集體所有且該農民集體使用至今的,應當確認該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國有農場規劃設計範圍內的土地劃撥給其他單位並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現狀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
    3.國有農場所屬單位成建制移交給地方或者從國有農場成建制獨立出來的,根據移交或批准文件,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4.經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同意,國有農場土地已轉由其他單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賃、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現狀確認該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1962年“四固定”後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發佈前,對國有農場和周邊農民集體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規定,結合當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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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情況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相關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三)實行場社(隊)合併或以場帶社(隊),後來場社(隊)分開的,原則上按場社(隊)分開時雙方簽定的劃地協議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存在爭議的,由雙方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未鑒定協議也未發生爭議的,按使用現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四)確有書面協議借用農場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出借方。協議到期的應予退還。一時不能退還的,雙方簽定繼續借用協議。
    (五)對土地使用權已確認給國有農場,但現使用者確實一時難以退還的,可與農場協商,採取承包、租賃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繼續使用土地。
    (六)對國有農場和農民集體現使用的有爭議的土地,因土地權屬資料不清,無法查證土地權屬來源的,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確認各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七)對其他單位或個人越界搶佔的國有農場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無條件確認給國有農場。
    (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土地確權的具體原則,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根據本意見精神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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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國有農場土地登記發證的工作步伐
    (一)各地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和技術要求,加快國有農場土地登記發證的工作步伐。凡權屬來源清楚、無爭議的土地,要抓緊登記發證;對有爭議的土地,調處一宗,登記一宗。為減少工作重復,維護土地確權登記結果的統一性,各地應加快開展農村特別是國有農場周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二)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登記發證的費用原則上由農場承擔,由農墾部門在業務經費中予以安排。為節省開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權屬調查的基礎上,農場可自行組織或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地籍測量。
    三、堅決制止非法侵權行為,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
    (一)制止非法侵佔國有農場土地行為,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格控制建設佔用國有農場土地,確需佔用農場土地搞建設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得隨意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對少數侵佔國有農場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非法佔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堅決退還;對破壞國有農場財産、挑起事端的,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對違反法律規定程式將國有農場所屬土地確定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除宣佈其批准文件和證書無效外,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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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加大執法力度,保證行政裁決的有效執行。要採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政令暢通,對拒不執行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做好宣傳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覺性。各地應進一步加強對農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群眾依法用地的自覺性,維護農場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國有農場要充分發揮科技和産業化示範帶動作用,幫助當地農村發展經濟,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四、加強領導和管理,切實解決國有農場土地問題
    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不僅關係到農墾系統自身的發展,而且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解決國有農場土地問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切實做好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農墾部門和國有農場要主動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並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的使用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率和産出率。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于2001年12月底前將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向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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