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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46號
  2. [發佈日期] 2001-06-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市民政局《關於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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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二○○一年六月五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現就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的必要性
    居委會、家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長期以來,居委會、家委會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首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城市現代化建設與管理水準的提高,家委會越來越不適應社區發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擴大基層民主的要求。一些家委會單位行政化管理的現象突出,影響了這一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的落實,也影響了街道辦事處對其工作的指導;由於企事業單位逐步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其承擔的社會管理任務,已成為自身改革和發展的制約因素,一些企事業單位對家委會的投入減少,管理薄弱;家委會規模普遍較小,相對封閉,不利於社區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用,不利於社區統一管理和服務。因此,為適應首都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現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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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家委會轉制為社區居委會勢在必行。這對於建立社區新型管理體制,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擴大基層民主,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轉制工作的原則
    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要以《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從工作實際出發,堅持充分協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通過合理調整,穩步推進,逐步向社區統一管理的目標過渡。
    三、轉制工作的安排    
    本市所有家委會全部轉制為社區居委會或通過其他轉制形式納入社區居委會管理。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要與調整社區規模、建立社區居委會工作同時進行。轉制工作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一)家委會轉制的形式。
    根據家委會主辦單位的意見和居民群眾的意願,按照社區劃分的原則,可以採取三種轉制形式:    
    1.具有一定規模,主辦單位有保留原有建制要求的家委會,可以獨立轉為社區居委會。
    2.規模較小,相對獨立,主辦單位願意繼續管理的家委會,可以社區小組的形式納入社區居委會管理。
    3.主辦單位不願意保留的家委會,可撤銷原建制,納入社區居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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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委會的轉制由主辦單位提出意見,街道辦事處根據社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轉制形式,經雙方充分協商,並就有關條件和責任簽定協議後,報區政府批准。
    (二)家委會轉制後的管理體制。
    1.家委會獨立轉為社區居委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通過民主選舉産生組積機構,同時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各項制度;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指導,協助完成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
    2.以社區小組形式納入社區居委會管理的原家委會,要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社區小組的組長由本組居民推選産生,負責本小組的工作。
    3.家委會獨立轉制或納入社區居委會管理以後,在過渡期內,主辦單位仍繼續負責社區的建設、管理、服務等工作。
    (三)人員安排及經費保障。
    1.家委會轉制後,由區政府負責辦公經費,在過渡期內,社區居委會的其他經費仍由主辦單位負責。    
    2.家委會轉制後,在過渡期內,社區設施建設、環境整治和科技創安等項經費的投資主體不變,仍由主辦單位負責。
    3.在轉制過程中,原家委會中的專職、兼職人員,沒有被選入社區居委會的,由原主辦單位負責安置。
    (四)有關財産的處置。
    1.所有轉制或撤銷家委會的辦公用房、服務設施等所有權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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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不變,由社區居委會管理使用,主辦單位不得收回或挪作他用。實行後勤社會化管理的單位,也應依法將原家委會辦公用房、服務設施等交社區居委會管理使用。
    2.家委會轉為社區居委會以後,由原主辦單位按照《北京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78號)和市政府其他有關規定負責落實辦公用房、服務設施等。
    3.原家委會的債權債務,由原主辦單位負責解決,結余資金,原則上由社區居委會使用。
    四、切實加強對家委會轉制工作的領導
    家委會轉為社區居委會是對家委會管理體制的重要改革,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向在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群眾廣泛宣傳家委會轉制及加強社區建設的重要意義,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尊重主辦單位的意見,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轉制形式;家委會主辦單位要從改革大局出發,積極支援配合,依法承擔應盡義務。各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轉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這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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