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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16號
  2. [發佈日期] 2002-03-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1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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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活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滿足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進行國有土地一級開發均適用本辦法。但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單位在原來用地範圍內進行的建設,不影響中關村科技園區統一規劃實施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統一進行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是政府行為,由政府委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各項工作。
    第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土地一級開發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總體規劃。

第二章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確定及實施

    第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國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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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總體規劃及其經濟、建設發展狀況,確定擬進行一級開發的地塊,並由市規劃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擬開發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審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擬開發地塊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詳細規劃方案,分別由市計委、市規劃委審批。
    第六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詳細規劃方案編制招標文件,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確定承擔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單位。
    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負責審定標底。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標底應當由測算的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開發成本加上適當利潤構成。
    第七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審定的詳細規劃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與中標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承包合同》。合同應當對雙方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的主要權利、義務予以規定。
    合同簽訂後,中標單位應當到市計委辦理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手續。
    第八條  中標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其承擔的土地一級開發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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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也不得將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肢解後轉包。
    第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完成後,中關村管委會應當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組織進行驗收。驗收應當嚴格按照《土地一級開發承包合同》和審定的詳細規劃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進行。

第三章  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後的建設用地出讓

    第十條  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後的建設用地,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財政局和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向社會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招標或者拍賣的,應當採取招標或者拍賣的出讓方式。
    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後沒有實施出讓的建設用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
    第十一條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組織進行招投標或者拍賣,並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委、市財政局和中關村管委會審核確定標底或拍賣底價。
    第十二條  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土地一級開發承包合同》的約定,向承擔土地一級開發的單位支付相應費用。
    完成土地一級開發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由市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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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方按合同規定繳納毛地價。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高新技術産業研究和生産項目的,按照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亦莊科技園的土地開發管理,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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