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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21號
  2. [發佈日期] 2001-03-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 辦法(試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2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
辦法(試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2000年3月,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00]19號,以下簡稱《危改辦法》),在崇文區、宣武區、豐台區進行了用房改帶動危舊房改造的試點。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危改辦法》得到了危改區內廣大居民的擁護和支援,摸索出了加快本市危舊房改造的新路子。為進一步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工作,實現市委、市政府五年內基本完成城區現有危舊房改造的目標,市政府決定擴大試點範圍,並結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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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號,以下簡稱《拆遷辦法》)相關規定,就《危改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危改實施方案須在危改區公佈,並廣泛聽取危改區居民意見。危改實施單位持危改項目實施方案及立項、規劃、用地等有關批准文件,向所在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由所在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佈拆遷公告。危改區內的居民和單位應按照危改實施方案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危改安置協議並搬出。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搬出的,按照“先騰地、後處置”的原則和《拆遷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危改辦法》第十六條在執行中,對按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私房的所有權人,按《拆遷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在條件許可的危改區,所有權人也可以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後,就地購買房屋,其中原建築面積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格計算,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計算,所購房屋按商品房産權管理。對承租人按照《危改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危改區內拆除私有自住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就地安置的,應按《危改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購買安置房,所購房屋按商品房産權管理;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所有權人在按《危改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補償後,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所購房屋按商品房産權管理。
    四、市政府確定的歷史文化保護區整治項目中涉及的危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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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由各區政府先行組織試點。各區政府可以參照《拆遷辦法》和《危改辦法》及本通知相關規定,結合保護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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