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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60號
  2. [發佈日期] 2000-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民政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6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民政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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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民政局(簡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負責本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職能。
    2.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擔的聯繫街道辦事處的職能。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核準社區服務設施證書、徵地超轉人員參加商業保險、鄉鎮自管徵地超轉人員資格的職能。
    2.取消對生産、經營喪葬用品和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備案。
    3.將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民政事業單位管理、社會福利募捐等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4.將審批福利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改造項目、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交由企業承擔。
    (三)下放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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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核準假肢和矯形器生産裝配企業資格、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有關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外地社會團體在京辦事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同胞及在京外國人組建的社會團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指導區、縣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本市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主管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擬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優待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市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五)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組織本市救災工作,核查災情,撥發救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會各界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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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鄉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
    (九)擬訂本市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社區服務,推動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資訊網路建設。
    (十)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工作,研究和修訂本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一)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本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外地來京陳情人員接濟站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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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6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開展民政理論研究和調查研究活動;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三)優撫處
    起草有關優待、撫恤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負傷犧牲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審核並申報革命烈士事項;負責革命傷殘軍人假肢等輔助器械的配備管理工作;指導優撫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協調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
    (四)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
    負責起草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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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草案;審核區、縣政府推薦的見義勇為人員,並提出表彰、獎勵的意見;協調、指導區、縣政府和各部門開展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五)安置處
    起草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及軍運接待轉運工作;負責按政策審批農村退伍兵“農轉非”及外地復員幹部、退伍軍人和士官進京事項。
    (六)救災救濟處
    起草救災和社會救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核查、發佈災情,組織慰問救助災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和援助的救災款物;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五保”供養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七)基層政權建設處
    起草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幹部培訓工作;聯繫街道辦事處的工作。
    (八)社區工作處
    研究提出本市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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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協調指導開展社區服務工作;指導社區服務資訊網路建設;指導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
    (九)區劃管理處
    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婚姻管理處(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起草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區、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工作;管理涉外人員的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行政保衛處
    負責本系統行政事務和房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事務、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本系統安全及內部保衛、環境保護和交通、生産、技術安全等工作。
    (十二)計劃財務處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和外匯經費管理工作;統一管理撫恤、社會救濟事業等經費和預算外資金;負責本系統科技工作和社會集團購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及物價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十三)審計處
    負責對本系統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成果進行審計、監督和評估;負責對本系統基建項目開工前資金來源的審計、鑒證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稅收財務物價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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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組織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幹部隊伍建議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基層民政機構、幹部隊伍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本系統統戰及僑務等工作。
    (十五)宣傳教育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指導民政業務宣傳工作。
    (十六)工會、團委
    負責本系統工會和共青團的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的黨務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委(與派駐監察處合署辦公)。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3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
    機關後勤行政編制11名轉為事業編制。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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