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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31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行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社會化發放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行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社會化發放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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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年五月十七日)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9號)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2000年底前,我市將對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中80%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要堅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滾動推進”的原則,今年7月份在西城區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逐步實施。現就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範圍和步驟
    對按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逐步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2000年要在原行業統籌之外所有參統單位中實行。2001年在原行業統籌單位中實行。爭取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二、社會化發放的內容和形式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內容為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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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委託工商銀行和郵局代為發放,為方便離退休人員領取、查詢,可自主就近選擇發放網點。
    (一)居住在本市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工商銀行和郵局發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郵局寄發;
    (三)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情況,委託郵局到府送發。
    三、統籌外養老金髮放形式
    企業支付的統籌外養老金不屬於基本養老金範疇,應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中離休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各種補貼應給予保障。單位可以委託工商銀行、郵局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一起發放。
    四、基本養老金髮放時間
    基本養老金髮放時間為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提前發放。為保障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發放。
    五、組織實施
    (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領導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週密安排,確保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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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涉及千家萬戶,要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進行廣泛宣傳。在實施改革之前,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要給全市每一位離退休人員一封公開信,講清改革的內容和意義,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援。企業及企業的主管部門要克服各種困難,確保統籌外支付項目的按時和足額發放,維護首都的穩定。
    (三)基本養老金髮放機構要努力提高服務品質,樹立全心全意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的思想,採取多種措施,方便離退休人員領取和查詢,確保社會化發放工作穩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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