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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92號
  2. [發佈日期] 2001-12-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關於關停本市範圍內 砂石場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9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關於關停本市範圍內
砂石場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制定的《關於關停本市範圍內砂石場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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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停本市範圍內砂石場的實施方案
(市國土房管局  市水利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為進一步加快本市環境治理的步伐,改善環境品質,落實市政府關於本市第六、第七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特製定本方案。
    一、依法強化對礦産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自本方案發佈之日起,市和區、縣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一律停止受理砂石開採企業的採礦登記申請,不再辦理新的採礦許可證。
    二、本市範圍內現具有合法開採手續的砂石開採企業,其採礦許可證到期後有效期不再延長。
    三、各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決依法取締本市範圍內無合法開採手續的砂石場。
    四、禁止在本市範圍內河道及河道兩側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水利主管部門不得受理新的河道砂石開採申請和發放《河道砂石開採許可證》,同時對河道及河道兩側管理範圍內現有的砂石場進行全面清理,要于2001年12月底前收回已發放的《河道砂石開採許可證》,徹底清除河道及河道兩側管理範圍內違法開採的砂石場。
    五、對本市地面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源防護區內的砂石場,由當地區、縣政府負責清理、關停,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督促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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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六、在下列地區進行開採的砂石場,必須在2001年12月底前關停:
    (一)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及其周圍1000米範圍內;
    (二)國家、市、區縣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內;
    (三)鐵路、國道、重要公路沿線兩側的直觀可視範圍內。
    七、2003年底前逐步關閉本市範圍內的現有砂石場。持有合法開採手續且不在2001年12月底前應關停範圍和時限內的砂石開採企業,凡繼續從事生産的,必須對周圍道路採取硬化或有效的防止揚塵措施,運送砂石的車輛要遵守有關部門的規定,防止運輸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
    八、砂石開採企業要嚴格按照市國土房管、環保、水利、林業、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生産,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的責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隨著本市範圍內砂石場的逐步關停,各有關區、縣政府要做好砂石場及周邊生態環境的恢復工作。
    九、各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分解實施北京市控制大氣污染第七階段措施任務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84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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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的要求,各負其責,確保本方案的落實。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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