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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74號
  2. [發佈日期] 2000-07-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文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7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文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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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更名為北京市文物局(簡稱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是主管本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原由國家文物局承擔的審批文物商店的有關工作。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歷史文物保護區內城鎮居民私有産權非文物保護單位的危房翻建工程、外省市文物經營單位進京銷售文物商品或在京舉辦拍賣會的職能。
    2.取消核準拍賣企業拍賣文物資格、代購代銷文物企業資格、文物複製單位資格、文物建築修繕企業資格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普查在冊項目保護、遷移、拆除或撤銷的職能。 
    (三)下放的職能。
    1.將審批在市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內拍攝電影、電視和舉辦展覽、展銷活動及經營文物監管物品經營者資格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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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將核準經營文物監管物品市場(商場)資格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文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有關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並監督檢查;擬訂有關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申報推薦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研究提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方案並監督實施;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研究提出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的意見;審核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
    (三)指導、協調北京地區博物館業務工作;核準博物館設立、主要事項變更;組織開展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博物館館藏文物鑒定、調撥和交換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博物館建設。
    (四)負責文物建築修繕、搶險加固和遷(復)建工程的審核報批工作,並組織驗收;審核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負責本市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研究提出保護地下文物埋藏區的意見;負責出土文物的調撥。
    (六)負責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文物的違法違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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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負責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經營活動,對舊貨市場實施文物監管;負責文物商店的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出入境文物的鑒定管理。
    (八)負責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組織與國內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動。
    (九)規劃、指導本市文物、博物館系統專業人員培訓工作;組織文物、博物館系統開展文物科學研究和文物科學保護工作。
    (十)指導區、縣及有關部門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物局設7個職能處室和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對外聯絡處)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辦理歷史遺留的查抄文物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文物保護和博物館事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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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文物保護處
    研究提出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組織文物普查工作;申報推薦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産名單;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審核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考古發掘工作;審核文物建築修繕工程計劃和設計施工方案;制訂工程設計規範和品質標準;負責審批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拍攝電影、電視和舉辦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博物館處
    編制博物館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本市博物館註冊、登記和博物館館藏文物的鑒定、登記工作;辦理博物館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等事項;組織協調博物館間的文物展示與交流活動;負責珍貴文物複製生産管理工作。
    (五)文物市場管理處
    負責管理文物市場和文物經營活動;對舊貨市場實施文物監管;管理文物出境鑒定工作;負責文物揀選工作;負責接收和管理檢查沒收的文物。
    (六)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本系統年度經費預算、年終財務決算;統籌管理文物事業費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專項修繕經費;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産及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外匯額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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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組織宣傳處(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佈置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8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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