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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85號
  2. [發佈日期] 2000-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事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8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事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事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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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人事局(簡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是主管本市人事人才綜合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管理職能,交給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職能,交給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北京市科技幹部局承擔的綜合管理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職能。
    2.原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承擔的引進國外智力的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計劃生育專職幹部升級獎勵、跨世紀優秀人才工程人選的職能。
    2.將審批新建事業單位執行二級職員職務工資標準、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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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中專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市屬高校畢業生就業方案的職能改為備案。
    3.取消核準舉辦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研修班、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重新確認、延長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提高高級專家退休費標準的職能。
    4.取消對區縣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任免處長和相當正處級職務的工作人員、處級幹部延長退(離)休年齡留任現職、學校舉辦校內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供需雙選活動的備案。
    5.將國家公務員錄用、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考試事項,以及各類培訓教材的編寫、人事統計和人事資訊體系的運作管理等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四)下放的職能。
    1.將審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陞職務工資檔次獎勵、山區中小學校和成人學校教職工升級獎勵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2.將審批新建事業單位執行三級職員職務工資標準的職能,下放給有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人事人才工作的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研究起草本市人事人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人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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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改革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本市人事與人才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科技人員家屬及有關人員“農轉非”的審批工作。
    (三)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職位設置、考試錄用、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辭職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區、縣和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
    (四)負責市政府的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項目;組織協調各系統的獎勵、表彰工作。
    (五)負責擬訂本市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聘任、職務升降(競爭上崗)等政策規定以及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的任免工作。
    (六)負責本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研究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
    (七)負責本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和來華在京定居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承擔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本市博士後站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本市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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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規範人才市場活動;規劃指導全市人才市場資訊網路建設;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業務許可制度;推動本市人事代理制度建設;研究建立國(境)外人才中介機構和組織進入本市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等。
    (九)負責綜合管理本市人才餘缺調劑和調配工作;研究擬訂外埠人才向本市流動和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的政策;負責審批京外幹部調京的有關工作。
    (十)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研究擬訂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派駐境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本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十一)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研究制訂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統籌指導、協調本市用人單位推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指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的管理辦法和北京生源畢業生的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高等學校畢業生接收和接收後的調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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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負責研究制訂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駐京部隊軍官隨軍家屬進京安置的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和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本市人事爭議仲裁和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有關政策規定;受理本市人事爭議案件和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
    (十五)負責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事局設15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人事宣傳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人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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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協調人事行政科學研究工作。
    (三)綜合計劃處
    負責擬訂本市人事與人才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人事資訊體系的建立和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計管理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科技人員家屬及有關人員“農轉非”的審批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處
    負責研究制訂本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政策和考試錄用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審批工作;研究擬訂本市國家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職位設置、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市政府及各系統的獎勵、表彰工作和授予榮譽稱號工作;參與對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目標實施督查考核工作。
    (五)幹部任免處
    研究擬訂本市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聘任、職務升降、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等政策規定,以及非領導職務設置和職數管理辦法、任職資格審查辦法等,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本市國家公務員任用制度,規範任免程式和方法;指導、協調各區縣、各部門任免工作;負責按法定程式辦理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領導人員任免手續。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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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本市專業技術職稱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研究各部門專業技術職務結構的比例,確定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指標;負責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委託工作;研究和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研究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協調、指導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市職稱改革方面的有關工作。
    (七)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負責管理本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組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編制外國專家需求計劃,組織、聯繫、接待國外專家團組;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在國外建立相應的智力引進和培訓站、點;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和人事系統工作人員出國培訓工作;負責來華在京定居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和其他專家的選拔、獎勵等管理工作;負責優秀青年科技骨幹基金的資助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出國進修的選派工作。
    (八)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人才市場體系,規範人才市場活動;研究擬訂本市人才市場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規劃指導全市人才市場資訊網路建設,研究擬訂人才市場資訊發展規劃和資訊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業務許可和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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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研究制訂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規範,指導開展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推動本市人事代理制度建設;研究建立國(境)外人才中介機構和組織進入本市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
    (九)流動調配處
    研究擬訂外埠人才向本市流動和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的政策及協調安置工作;負責擬訂本市國家公務員回避、交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餘缺調劑和人事調配工作,綜合管理各類幹部調京審批工作。
    (十)工資福利與退休處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和派駐境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補貼等政策,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幹部休假工作;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規定;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政策、規定及退休幹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研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十一)教育培訓處
    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教育培訓,研究擬訂國家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本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市人事幹部的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本市專業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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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制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規定,編制繼續教育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與激勵機制。
    (十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處
    統籌指導、協調本市用人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推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指導畢業生就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的管理辦法和北京生源畢業生的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供求資訊的收集、發佈及需求預測;負責本市高等學校畢業生接收及接收後的調整管理工作;統一管理北京地區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三)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負責研究擬訂本市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承擔本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四)人事爭議仲裁處
    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指導和管理全市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研究擬訂人事爭議仲裁的政策、規定;研究制訂人事仲裁員管理辦法,建立仲裁員任職資格制度,指導和組織仲裁員的培訓;受理本市人事爭議案件;研究制訂人事合同鑒證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全市開展人事合同鑒證工作;負責擬訂本市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審理制度;受理本市國家公務員對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和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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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告案件;負責制訂本市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區、縣人事部門受理的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
    (十五)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保衛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承辦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工會)。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人事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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