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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67號
  2. [發佈日期] 1999-09-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 全國節日放假期間有關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
全國節日放假期間有關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節日放假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根據目前我國政治、經濟發展水準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國務院已修訂發佈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使全國法定節日放假時間由7天增加到10天。本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做好全國節日放假期間的有關工作,確保各項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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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首都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保證首都人民度過歡樂、祥和的節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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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
全國節日放假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目前我國政治、經濟發展水準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國務院對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了修訂。《放假辦法》修訂後,“五·一”國際勞動節放假從1天增加到3天;“十·一”國慶節放假從2天增加到3天,從而使全國法定節日放假時間由7天增加到10天。國務院的這一決定,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群眾的關心和對公民休息權利的保障。為了妥善安排好節日放假期間人民群眾的生活,同時確保各項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維護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團結,保障改革、經濟建設和其他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鐵路、交通、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好節日放假期間的正常、安全營運;水、電、氣、熱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保證節日放假期間的正常供應;醫療衛生部門應當妥善安排節日放假期間的診療,加強衛生防疫工作;商業、金融單位和文化、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節日放假期間的營業,保證服務水準;公園、風景名勝區等旅遊景點的管理和服務部門要做好群眾參觀、遊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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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接待工作;公安機關要維持好各類公共場所和相關道路交通的秩序,嚴防各類事件的發生。
    二、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體育等部門,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運用多種形式引導人民群眾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堅決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三、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各工交部門要加強監督,嚴防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職工休息休假權益保障的監督檢查。因工作性質和生産特點的需要,節日放假期間需要堅持生産和工作的職工,各級領導要給予關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工會組織要繼續做好節日期間工作,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城市貧困居民、農村五保戶的生活,體現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
    五、國家機關和重要的事業單位要健全和加強節日放假期間值班制度,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項事業的正常進行。
    嚴禁組織公費旅遊,監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財務監督檢查。
    六、公安、國家安全、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強對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活動的管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節日放假期間的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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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並做好群眾的教育、宣傳工作,確保節日放假期間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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