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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46號
  2. [發佈日期] 1999-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 關於促進環保産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
關於促進環保産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關於促進環保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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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於促進環保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1999年6月29日第43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實現首都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環保産業成為首都經濟新的增長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環保産業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環保産業,是指以防治污染、改善環境為目的的各種生産經營活動,包括環保設備(産品)生産與經營、資源綜合利用(含“三廢”及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環境服務(包括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管理與工程設計和施工等服務)。
    對環保企業、環保産品和環保項目的認定,按照北京市環保企業、産品及項目認定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第四條  市財政設立環保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投資入股、風險投資、投資擔保等方式,重點支援環保技術創新、産品開發、成果轉化等。
    第五條  增加環保産業科技投入。對重大環保科技攻關和重點裝備國産化項目、環保新産品試製與中試、環保科技示範工程,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在評估立項、科研經費、驗收鑒定、成果推廣等方面優先安排。對科研經費用於支援新技術環保企業進行項目開發的,屬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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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准予核銷的部分,經報批後,准予核銷。
    第六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環保企業及環保項目,各商業銀行北京分行應根據信貸原則,積極給予貸款支援。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股份制環保企業,可優先推薦境內外上市發行股票和發行公司債券。
    第八條  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發展環保産業,重視技術引進和智力引進,鼓勵外商投資環保基礎設施。
    第九條  環保企業符合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經認定,享受《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政發[1999]14號)的有關政策。
    第十條  外商投資的生産型新技術環保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予以全部返還。
    第十一條  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環保投資建設項目,經審核批准,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環保企業和環保項目根據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生産和科研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縮短30%至50%。
    第十三條  鼓勵環保企業擴大出口,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對生産環保産品的出口企業,根據出口退稅有關政策,實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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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退”的稅收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民營新技術環保企業優先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四條  環保企業進口設備,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由企業申請,經海關審核批准,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五條  鼓勵民營環保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資産重組、項目合作。民營環保企業兼併收購國有企業,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等部門關於鼓勵本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發[1998]16號),在稅收、土地使用權、債務處理、人員安置等方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與生産型環保企業組建以科研開發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建立企業技術中心。這類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享受本市有關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以環保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經有關部門認定,其作價入股總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可擴大到35%,憑合作雙方簽定的合同,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註冊。
    屬職務發明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的項目,從項目實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於5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成果轉讓時,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
    環保企業自主開發(含二次開發)的環保高新技術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提取成果轉化後實現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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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利潤,作為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回報。
    第十八條  內資環保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 30萬元以下的部分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 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環保産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第十九條  對新辦的從事環保諮詢、環保資訊、環保技術服務的內資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所有産生者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作為垃圾處理補助資金,重點支援垃圾處理企業的發展。收費辦法及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適當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重點支援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營。收費辦法及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允許具備條件的環保企業以參股、承包、託管等多種方式參與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市政府在價格補償、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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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支援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採取承包、租賃等方式參與排污企業治污設施的建設與運營管理,促進企業治污設施建設運營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
    第二十四條  對重點環保項目或環境治理工程(包括工程所需的重要産品和關鍵技術)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對符合《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規定的環保産品,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優先辦理環保工程設計、施工、承包、運作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建立北京市環保技術裝備交易市場,定期發佈環保産業發展的重大資訊,展示環保新發明、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為環保企業的科研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産品交易、工程承包等提供資訊諮詢和綜合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嚴格環保執法,加強環保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環保産品、環保工程、環保設施運營、環保諮詢服務等監督管理制度,營造環保産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八條  對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環保企業事業單位和環保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及從事環保開發、生産的留學人員,經市政府人事部門批准,給予工作寄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滿三年者,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審核批准,辦理調京手續。
    第二十九條  成立北京市環保企業、産品及項目認定
委員會,負責制定環保企業、産品及項目審核的程式、標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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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認定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發佈北京市優先發展、限制、淘汰的環保産品和環保技術目錄。認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北京市環保局共同負責。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環保産業的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組織協調環保産業發展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併發布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市有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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