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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29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2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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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宗教事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將核準清真食品生産、加工、經營企業使用清真專用標誌、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公民土葬、變更民族成份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民委(市宗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負責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北京地區民族、宗教情況,研究制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護本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調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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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與研究制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的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聚居鄉村、街道的經濟和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邊疆民族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産和供應。
    (六)依法對本市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宗教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
    (七)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委(市宗教局)設9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管理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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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民族一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依法保護本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培養、選拔民族工作幹部,聯繫民族界人士;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事業的發展;協調民族關係,處理各族群眾來信、來訪和涉及民族問題的突發事件;負責本市伊斯蘭教工作,聯繫伊斯蘭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四)民族二處
    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城市、農村民族經濟的發展和民族用品生産和經營;參與組織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
    (五)宗教一處
    負責本市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負責聯繫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審批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
    (六)宗教二處
    負責本市佛教工作;負責聯繫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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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審批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
    (七)宣傳教育處
    協調新聞、文化等部門開展民族、宗教宣傳工作;參與制訂民族、宗教院校教育的政策、措施;協助民族學校貫徹落實民族政策;協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
    (八)行財處
    負責本機關行政、業務經費和民族地區一般補助費的預算、分配和使用;負責管理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産;指導、檢查、審計直屬單位的財會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事務。
    (九)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聯繫民委委員。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其中:主任兼局長1名,副主任兼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4名。
    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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