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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62號
  2. [發佈日期] 2001-08-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 關於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6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
關於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的《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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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市國土房管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999]第70號)和《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京發[1999]21號),制定本辦法。
    一、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宅。
    二、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擬訂並實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制定城近郊區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同時,指導協調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遠郊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擬定轄區內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當地區、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廉租住房的實施方式包括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
    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對住房困難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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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難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積適當的普通住房。
    租金減免是指:住房面積達到標準的廉租對象,按《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京政發[2000]7號)規定,執行新增租金免交的辦法。
    四、符合最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城鎮居民可申請配租廉租住房。城近郊區最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起步階段,城近郊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暫限定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其他家庭。
    遠郊區縣最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後公佈實施。
    五、廉租住房的配租標準以滿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其每人平均面積標準及補貼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最低收入家庭現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現在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和減免政策執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確定,以後隨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準的提高而提高。
    七、廉租住房的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區縣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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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將廉租住房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從社會福利獎券的籌集款中適當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於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的資金必須納入住房保障基金,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設定的專戶專項存儲管理,用於廉租住房的籌集,補貼的發放及廉租住房維修、管理費用的補貼。
    八、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廉租對象承租的現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用於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由廉租對象承租的住房;
    (四)市和各區、縣所屬的國有房地産開發公司按年竣工面積一定比例提供的住房;
    (五)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九、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程式為:
    (一)申請。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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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家庭戶口所在區的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交報的收入、家庭成員、住房情況材料的審核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公告。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範圍內進行為期10日的公告;經公告,有異議的,區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進一步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將書面通知未通過審核的原因;無異議的,由區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報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
    (四)登記。
    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復審後,提出登記意見,並註明申請家庭的配租方式。
    (五)輪候。
    對已登記備案的家庭,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排序等條件,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搖號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配租的,應重新輪侯。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區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後,區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變化情況提出變更意見上報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由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十、接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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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與房屋出租人(單位)簽訂《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並報房屋所在區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向房屋出租人發放補貼租金,專項用於交納廉租家庭的房租;按原住房面積與規定補貼面積標準差發放租金補貼的,廉租家庭原住房可自行出租,用於支付廉租住房補貼租金的差額。
    接受配租的家庭騰退的原住房,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繼續用於實物配租。
    十一、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會同同級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對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每人平均收入超過當年北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配租家庭,對實行租金補貼的家庭在6個月內停發補貼;實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續租(租金標準視其家庭每人平均收入增長情況確定)。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退房,並按當地市場租金補足超期住房期間的房租。
    十二、申請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不如實申報的,經查實,由房屋所在地的廉租住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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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責令其退房、停發補貼租金,並按所在地區市場租金標準補足承租期間的房租或收回已發放的補貼租金。
    十三、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並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和改變房屋用途。違反本規定的,按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十四、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但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市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十六、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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