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5號
  2. [發佈日期] 2001-01-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 城近郊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
城近郊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改善首都大氣環境品質,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區內,各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原則上不得使用燃煤,應選用清潔能源。
    二、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城近郊區內按規定將燃煤改為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凡採暖鍋爐、茶爐、大灶和工業生産項目由使用燃煤改造為使用天然氣的單位,免收其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費。
    (二)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項目採暖鍋爐使用天然氣,對項目


 - 1 -  


 

 
 
建設單位可按集中供熱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氣源建設費,即按實際建築面積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
    (三)將燃煤鍋爐改用城市熱力的單位,其原鍋爐採暖面積部分免收其城市基礎設施熱源建設費。
    三、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單位,將採暖燃煤鍋爐改用電採暖的,可緩交增容供電工程貼費;具有蓄熱功能、利用低谷電能採暖的,執行低谷採暖用電優惠電價。具體實施辦法和有關組織工作由北京供電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
    四、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委、北京供電局負責解釋。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九日

 - 2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