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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61號
  2. [發佈日期] 1999-09-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 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 三個實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6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
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
三個實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這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幹部、職工的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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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關懷,對於調動職工積極性,擴大國內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由於這項工作涉及到機關、事業單位每個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組織紀律,認真做好實施工作。本市貫徹《通知》的實施方案由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制定並組織落實。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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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
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
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9]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1999年7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相應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人事部、財政部擬定的《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這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幹部、職工的親切關懷。同時,也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由於這項工作涉及每一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情況比較複雜,在實施過程中,既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又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這件事情辦好,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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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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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
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事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工資標準辦法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級別工資標準由十五級至一級每人每月 55元至470元提高到 85元至720元(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一)。
    在調整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二)。機關工人的獎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資構成中的比例相應提高。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在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機關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提高後的試用期工資待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28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295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31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33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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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和機關臨時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中,已達到本職務最高級別、連續五年考核稱職或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可按照倒級差(即本級別工資和下一級別工資的差額)的數額增加級別工資,但級別不變。以往做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三、經費來源
    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對於部分困難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同時,地方政府也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努力籌措資金,認真落實增加工資的政策。財力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自行確定本地區增加工資的具體數額。
    四、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在京有關單位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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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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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事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工資標準辦法
    從1999年7月 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的
固定部分(調整後的工資標準見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調整後,活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在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期、初期的工資待遇。提高後的見習期工資待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280元(含見習期津貼,下同),高中、中專畢業生每月295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31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33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提高後的初期工資待遇標準為: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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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每月415元。
    新進入優秀體育運動隊的試訓運動員,臨時體育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235元。
    (二)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學徒期、熟練期的工資待遇以及事業單位臨時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實行行員等級工資制的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系統執行調整後的工資標準時,要相應沖銷自行建立的津貼、補貼。
    三、經費來源
    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屬於財政負擔的,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屬於單位負擔的,由單位自行解決。對於部分困難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同時,地方政府也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努力籌措資金,認真落實增加工資的政策。財力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自行確定本地區增加工資的具體數額。
    四、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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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民團體所屬在京事業單位調整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地方事業單位和中央各部門所屬在京外的事業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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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人事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及以下職務9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食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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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辦法僅限于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陞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經費來源
    增加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屬於財政負擔的,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屬於單位負擔的,由單位自行解決。對於部分困難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同時,地方政府也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努力籌措資金,認真落實增加離退休費的政策。財力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自行確定本地區增加離退休費的具體數額。
    三、組織領導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事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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