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54號
  2. [發佈日期] 1998-10-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 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
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並在實踐中加以完善。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 1 -  


 

 
 
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
若干規定(試行)

    為加快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促進經濟增長,滿足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家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體現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便利的原則;佈局要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設標準要根據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結合市場需求確定。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副市長汪光燾擔任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計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稅務、物價、房地、房改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日常工作由市建委牽頭,各部門按現行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辦事機構設在市建委,具體實施工作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
    三、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的經濟運用住房。二是將房地産開發企業擬作為商品房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三是單位以自建和聯建方式建設的,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同時,鼓勵以其他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
 - 2 -  
 

 
 
住房。
    四、對於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採取招投標的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土地開發、項目建設和工程承包單位。
    五、以自建和聯建方式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銷售對象必須是自建和聯建單位的職工,不能對外銷售。
    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承諾和審批制度。申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應當向市政府和社會作出承諾,主要內容包括:建設規模、經由城市規劃部門審定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保證、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意見和保證措施、建設標準、預售價格、工期、交用時間和物業管理標準等。承諾內容經市開發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請市政府主管領導同志批准。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批准的承諾內容與市開發辦簽定承諾書,並按承諾內容建設和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以銷定産原則,認購工作由市開發辦具體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管理按照《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快經濟運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計投資(1998)1474號)規定執行。
    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在全市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並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按照本規定第六
 - 3 -  
 

 
 
條要求審核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局、市建委批復。
    十、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證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資(舍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十一、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的建安成本。嚴格執行公開招標制度,擇優確定工程施工承包單位;依據市政府《關於同意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的批復》(京政函[1998]68號)規定,減半徵收21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收費和亂攤派;原則上實行初裝修竣工制度;嚴禁轉讓、炒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及用地。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後,由市建委會同領導小組成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承諾書或標書上的各項條款)。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用進住,並由房地部門辦理産權手續。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重點是公務員、教師、科技人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
    十四、中低收入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登記備案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六、房改資金優先支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優先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個人擔保委託貸款。
 
 - 4 -  
 

 
 
   十七、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新機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單位。收費標準暫按《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十八、以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十九、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

 - 5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