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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24號
  2. [發佈日期] 1998-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等部門關於做好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和有關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98]12號),市勞動局、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提出了《關於做好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的意見》。經市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關於做好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的意見

市勞動局 市糧食局 市財政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為切實解決本市糧食系統人員膨脹、結構老化等問題,提高人員素質,建設一支精幹、高效的糧食職工隊伍,現就糧食系統實施減員增效、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減員分流的目標和重點

  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的目標是:根據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實施情況,按照以銷定産、以産定員的原則,以科學的定崗、定員標準為依據,調整人員結構,全面實行競爭上崗的用人機制,用3年左右的時間通過實施分流安置和下崗再就業,逐步使本市國有糧食企業職工由6.1萬人減少到 3萬人。其中:糧食收儲企業職工由2.8萬人減少到1.4萬人;糧食加工企業職工由1.5萬人減少到8000人;糧食零售企業職工由1.8萬人減少到8000人。減員分流工作的重點是:解決國有糧食主業的收儲、加工企業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分流安置工作實行市、區(縣)兩級負責制。

  分流安置是指國有糧食企業通過自主經營、自辦經濟實體、勞務輸出。離崗休養等渠道,將富餘人員從原崗位上分離出來,這部分職工不能統計到下崗職工裏面。下崗職工是指因企業原因下崗,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有就業要求,但還沒有找到新工作的職工。

  二、分流安置的渠道和措施

  國有糧食企業要緊緊把握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契機,大力發展多种經營,積極向糧食經營以外的行業分流人員。要把發展第三産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游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糧食企業要向糧油轉化增值等相關産業延伸,向種植業、養殖業等方面發展,通過擴大為生産、生活服務的範圍,推動富餘職工的轉崗、分流和再就業。分流安置的渠道和措施主要有:

  (一)有條件的區(縣)糧食局,可以組織富餘人員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為富餘人員提供更多的臨時性就業機會。

  (二)積極挖掘內部潛力,拓寬就業渠道,利用閒置的場地,投入一定的資金、技術、設備興辦投資少、見效快、勞動密集、直接為生産和生活服務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或經濟實體,安置從主業分流出來的富餘人員。對於安置糧食主業富餘職工達到職工總數60%以上的,可認定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三)結合小企業改組改制,鼓勵和支援國有糧食企業富餘人員以資金、技術、勞動等多種形式組織起來,創辦股份合作制等經濟實體。

  (四)嚴格控制使用農民工,實現崗位置換。國有糧食企業除裝卸工、上(下)料工及經批准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使用農民工;現已使用的,要採取措施於1999年底前清退,1998年底前,國有糧食企業70%的警消人員要使用本企業的富餘人員。

  (五)國有糧食企業內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富餘人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書面申請,企業同意,簽訂離崗休養協議書,可辦理離崗休養手續。企業、個人按有關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用。

  (六)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期內的國有糧食企業富餘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定程式終止、解除勞動合商。國有糧食企業應加強勞動政策宣傳,切實做好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七)國有糧食企業3年內原則上不再招聘新職工,嚴格控制調入人員,除特殊技術人才外,未經批准,各企業不得招用職工。各級政府要採取措施,支援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不得硬性要求國有糧食企業接受新的人員。

  三、規範下崗行為,加強基礎管理

  國有糧食企業要規範下崗行為,建立職工下崗申報制度,加強對下崗職工的總量控制。在安排職工下崗前要制定減員分流方案,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實施。企業全年安排下崗人數超過職工總數10%的,要報同級政府勞動部門核準,同時報市糧食局再就業領導小組備案。各區(縣)糧食局要在區(縣)委、區(縣)政府的領導下實施減員分流和安置工作,市糧食局直屬企業要根據減員分流安置目標,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企業。要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加強基礎管理。各國有糧食企業要根據市勞動局制定的下崗職工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建立下崗職工基礎管理臺帳,做到下崗職工“一人一卡”。實施有效的動態管理機制,掌握下崗職工在求職、再就業培訓、生活等方面的狀況,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再就業培訓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再就業服務,促進下崗職工儘快實現再就業。

  四、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

  對於國有糧食主業的收儲、加工企業的下崗職工應堅持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的分流安置措施,促進下崗職工的再就業。

  (一)為了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市糧食局成立再就業指導中心,下崗職工超過30人的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站),下崗人員較少的企業由勞資部門安排專人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站)的任務是: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站)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同級財政負擔三分之一、失業保險基金負擔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一年後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其費用按50%遞減。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費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佔用再就業資金。再就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各級財政、勞動、審計部門要定期對撥付的經費進行審計和監督。

  (二)為增強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力,各國有糧食企業要針對職工思想,進行職業指導培訓,引導他們轉變擇業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意識。各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站)要根據勞動力市場的供求資訊組織免費的再就業培訓,為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創造條件。

  再就業培訓必須結合用人需求有目的地進行,重點突出技能培訓,提高實際操作能力。下崗職工培訓期滿後,可按規定參加免費的職業技能鑒定,經考核合格,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有條件的下崗職工應主動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小企業創辦者培訓活動。

  (三)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對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個體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對符合本市産業政策、産品適銷對路的中小型企業,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支援。

  (四)遠郊區(縣)糧食局要鼓勵下崗職工到農村承包荒山、荒灘、荒溝、土地,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産品加工等,有條件的組建生産自救性質的再就業農場和實體,實現就近就業、本鄉本土就業,具體辦法按市勞動局、市政府農林辦、市財政局《關於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到農村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就[1998]5號)執行。

  (五)下崗職工自願調離本系統或申請自謀職業的,企業應給予支援和鼓勵,並與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把人事檔案關係轉至調入單位或由本人寄存於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同時,企業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六)鼓勵社會用人單位、國有糧食企業之間招聘、使用糧食系統內部下崗職工。依據《北京市促進就業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沒有下崗職工的企業招聘系統內下崗職工,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年齡及合同期限長短,按每招用一名男40歲以上,女35歲以上的下崗職工按4000元一6000元的標準給予安置補助費。

  (七)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各糧食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工作站)要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足額發放。市糧食系統企業參加三項保險後,系統內的839名離休幹部的基本離休費用列入社會統籌支付。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確保減員分流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所屬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的領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統籌安排,認真協調,切實做好糧食企業的減員分流工作。

  各級勞動部門要積極為糧食企業的富餘人員提供再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和社會保險等服務,促進糧食企業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

  市糧食局要成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直屬企業再就業工作的協調與指導。各區(縣)糧食局要在當地區(縣)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再就業工作。

  各糧食企業要把減員分流工作作為當前頭等大事來抓,主要領導要負全責,並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目標責任制,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輿論工具,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大力宣揚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和企業經營者摒棄“等、靠、要”的思想,教育他們積極投身到糧食企業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去,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穩定發展的大局。

  國有糧食企業特別是虧損企業的領導,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緊抓機遇,大膽探索,勇於實踐,力爭在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上有新突破,保證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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