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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63號
  2. [發佈日期] 1998-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冬季供暖是關係首都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時、保質、安全地做好全市的冬季供暖工作。根據目前工作進展情況,特級是針對今年供暖費收繳率低於去年、拖欠面有所擴大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冬季供暖工作,保證廣大居民冬季的正常生活,經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健全落實冬季供暖工作責任制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及各市屬機構要高度重視冬季供暖工作,按照“條塊結合”原則,進一步完善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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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本單位供暖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供暖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主管此項工作的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檢查、督促所屬供暖單位按時、保質、安全供暖,保證和督促所屬採暖單位按時、足額繳納供暖費。對因工作不到位嚴重影響供暖工作和社會穩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大收費力度,進一步做好供暖費收繳工作
    (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熱價管理的通知》(京價(工)字[1997]第290號)規定收取和繳納供暖費。
    (二)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北京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市政府[1994]第15號令),按期全額繳納供暖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制定供暖收費標準。財政部門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按期足額撥付供暖費。
    (三)對於個別企業和單位因經濟效益差或破産、停産等原因暫無力支付供暖費影響冬季供暖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幫助借貸籌措解決。
    (四)下崗待業人員的供暖費由保留勞動合同關係的單位負責繳納。下崗再就業人員的供暖費由再就業單位負責繳納。
    三、凡不具備冬季供暖條件的新建住宅,一律不得進住。
    四、各供暖單位要做好供暖前的各項檢查和準備工作,確保按時點火,達標運作;要優先使用低硫優質煤,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降低煙塵排放量,減少對大氣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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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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