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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8〕
79號
[發佈日期]
1998-12-29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房地局關於對依法徵用、劃撥、出讓後的 閒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7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房地局關於對依法徵用、劃撥、出讓後的
閒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第25次市長辦公會議批准,現將市房地局《關於對依法徵用、劃撥、出讓後的閒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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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依法徵用、劃撥、出讓後的閒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
(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為加強對本市建設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産開發市場清理整頓,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依法處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目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規定期限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閒置土地的認定
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徵用集體土地和存量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徵用的集體土地,全部或部分徵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後,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二)劃撥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撥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地上物拆遷後,未動工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閒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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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閒置土地的處理
(一)對閒置期不滿2年的,徵收土地閒置費用,並限期開發建設。
新徵集體土地閒置的,每年徵收相當於同類土地年産值5倍的土地荒蕪費;出讓土地閒置的,每年徵收相當於土地出讓金15%的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由用地單位按月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直至動工開發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閒置費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收取。屬於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託區、縣房地局代收。土地閒置費收取後,全額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局。
(二)依法認定閒置期滿2年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閒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後,對其地上物、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閒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受讓方對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後,給予適當補償。
(三)閒置土地的具體處理辦法。
1.以徵收土地閒置費並限期開發建設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繳納土地閒置資(荒蕪費)通知書》,並商有關部門核發《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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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開發,並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閒置費。
2.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撤銷用地批文,收回《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廢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登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土地管理部門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撤銷相應的批准文件。
三、關於閒置土地的利用
閒置土地使用權收回後,土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計劃,經市政府批准,按下列辦法利用:
(一)對具備出讓條件的,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出讓。對條件成熟的,應實行招標、拍賣。
(二)對暫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可安排臨時用地。原為農
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可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其他新徵土地也應盡可能繼續耕種、復耕;未拆遷用地,應維持現狀使用。
(三)臨時使用的閒置土地,經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或出讓時,其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並無償交回,市、區縣政府及新的用地單位對臨時用地使用者不作補償。
四、關於閒置存量自有用地的處理和利用
原用地單位以存量自有劃撥土地與他人聯合開發建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並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計劃部門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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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聯建立項後,至1998年11月3O日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須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1年內到市房地局辦理用地審核手續;逾期不辦的,認定為閒置土地,依照本意見的規定處理和利用。今後,此類項目立項後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視為閒置土地。
五、處理和利用閒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為了加強對本市閒置土地處理和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北京市閒置土地處理和利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汪光燾同志擔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計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門有關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地局,辦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擔任。清理閒置土地工作結束後,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二)結合本市房地産開發市場清理整頓,由市房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閒置土地處理和利用的意見進行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各區、縣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統一部署,負責本區、縣閒置土地的清理調查並就處理和利用提出意見,報市房地局審批。具體工作從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動員和公告階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開房地産開發市場清理整頓動員會後,由市房地局向社會發佈公告,公佈舉報電話,要求屬於閒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在3個月內向用地所在區、縣房地局申報閒置土地情況,逾期不申報的,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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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為自查和清查階段(1999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用地單位根據本意見的要求進行自查,並在3個月內向所在區、縣房地局申報。各區、縣房地局在用地單位自查申報和群眾揭發舉報的基礎上,對本轄區內建設用地逐宗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然後對閒置土地情況進行分析匯總,並提出初步處理和利用意見。
第三階段為處理和利用階段(199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市房地局在各區、縣房地局初審的基礎上,審核提出處理和利用意見,報經原批准用地機關批准後,送達原用地單位,並向社會公告。閒置土地使用權收回後,土地納入市政府建設用地計劃,經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或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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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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