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6〕59號
  2. [發佈日期] 1996-12-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6]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人要從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加強行政機關廉政建設和培養鍛鍊幹部的高度,充分認識職位輪換(輪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實際出發,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展這項工作,務求取得成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養高素質的國家公務員隊伍,增強政府機關的活力,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政府工作部門。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位輪換制度。職位輪換又稱輪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本市職位輪換的重點是擔任處、科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職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財、物和項目審批、證件核發及執法監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對象利益的職位。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必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條件。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在進行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時,要從鍛鍊培養幹部、優化隊伍結構和保證工作需要出發,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第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原則上要進行職位輪換。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或者縮短職位輪換年限。

  擔任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的具體範圍和辦法,由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按以下辦法進行職位輪換: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中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本部門內部不同處室之間輪崗;

  (二)區、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中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本部門內部的不同科室之間輪崗;

  (三)鄉、鎮政府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辦法,由區、縣人事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確定,經區、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職位輪換的有關規定和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的買際情況,擬定本部門具體的職位輪換方案,並對擬列入職位輪換的對象進行考察。

  (二)在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三)部門領導人向輪崗的國家公務員宣佈職位輪換決定了輪換對象按本部門作出的職位輪換決定及時到位任職。

  (四)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進行離崗審計。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應當服從職位輪換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並按職位輪換決定辦理任免手續;對經批評教育仍不服從決定的,按《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司,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公務員職位輪換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每個度末將本年度職位輪換情況,分別報送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