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4]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為了加強對黃金及黃金産品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黃金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對黃金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境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黃金收入和支出,都必須納入國家黃金收支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統購統配。長期以來,本市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是比較好的,絕大多數單位能夠依法經營黃金及其製品。但自去年以來,有少數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的有關規定,私自買賣、挪用黃金,走私黃金飾品,非法從事黃金飾品的生産、加工、批發、零售、修理改制、典當、拍賣等業務,有的單位還變相出租《經營金銀飾品許可證》。上述現象干擾了黃金統購統配政策的順利實施。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産品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73號)精神,整頓本市黃金市場秩序,加強對黃金及黃金産品的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委辦局(總公司)要嚴格貫徹執行《條例》和國家黃金管理政策,對所屬部門和單位的黃金生産、回收、飾品加工、銷售等認真進行自查。凡發現有違反《條例》規定,私自買賣、挪用黃金及其製品,走私黃金飾品,擅自開辦經營黃金飾品業務,變相出租《經營金銀飾品許可證》的,要立即糾正,並將自查情況和對問題的處理意見,於8月10日前報市人民銀行。
二、市人民銀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並會同黃金生産、黃金飾品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本市黃金生産重點企業和黃金飾品銷售網點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仍然違反《條例》規定,私下買賣黃金的行為,要從嚴查處;對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繼續非法從事黃金飾品生産、加工、批發、零售、修理改制、典當、拍賣等業務的單位,要立即依法予以取締,並沒收其非法所得;對弄虛作假、變相出租《經營金銀飾品許可證》的,一經發現,一律吊銷《經營金銀飾品許可證》,並按《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三、市黃金公司和懷柔、平谷等重點産金縣的黃金生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黃金生産和交售的管理,黃金生産企業必須把生産的黃金(包括從代外地加工的礦石、礦沙中提煉的黃金)全部交售給市人民銀行或其委託的縣工商銀行。對本通知下達後仍進行私下交易、擅自留用或化整為零,以個人名義出售,逃避納稅義務與貸款清償責任的黃金生産企業,除依照《條例》予以處罰外,還要追究縣黃金生産管理部門有關領導和生産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違法者要依法從嚴查處。
黃金生産企業要按月向市黃金公司報告黃金生産、交售情況。對黃金交售量明顯少於生産量的企業,銀行可視情況,停止發放或提前收回其黃金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稅務部門可以取消對其減免稅的優惠政策。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産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凡金飾品生産、經營單位跨省攜帶批量黃金,必須經所在地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鐵路和交通等運輸部門憑人民銀行批件查驗放行;攜帶批量黃金飾品的,航空、鐵路和交通等運輸部門憑定點企業經營執照副本(指所在地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頒發的《經營金銀製品許可證》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經營執照》副本)和單位介紹信查驗放行。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有關部門可比照緝私罰沒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本市所有金飾品生産經營企業、金飾品銷售單位,也必須嚴格執行上述要求。
五、經市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金飾品零售業務的免稅品商店,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按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保持合法的進銷渠道,嚴格限制銷售對象,憑外國護照、回鄉證和境外員工居住證,收外匯銷售。此類商店不得擅自從境外和國內保稅區購進黃金製品,違者按《條例》和緝私罰沒有關規定處理。
六、國家對黃金飾品生産、加工、批發、零售業務實行定點管理。凡本市經營金飾品的定點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條例》和國家其他金銀管理政策及市人民銀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價局、北京海關聯合製定的《北京市金銀飾品市場管理暫行規定》([90]京銀發字第151號)的有關條款,嚴格按照市人民銀行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市人民銀行在對定點經營單位核發《經營金銀製品許可證》後,應對這些單位制發統一的定點經營黃金飾品的標誌,以進一步加強對本市黃金市場的管理。
七、在有關黃金市場管理的法規、制度和辦法建立以前,本市嚴禁從事自發的黃金現貨和期貨交易,嚴禁擅自建立各類形式的黃金現貨和期貨市場,違者依法查處。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要會同檢察機關加強對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案的查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罰活動的通知》([87]公發24號)精神,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活動,凡查獲黃金累計50克以上的,可視為大案處理。罰沒的黃金一律交售給市人民銀行或其委託的區、縣工商銀行;對辦案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款項來源由市財政局和市人民銀行研究解決。
九、市人民銀行要切實加強黃金收購工作,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制定嚴格的年度收購計劃,改進收購方式,提高服務水準,為企業交售黃金提供更多的方便。
199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