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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65號
  2. [發佈日期] 1998-11-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派遣 人員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 來華事項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6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派遣
人員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
來華事項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派遣人員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審批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派遣人員臨時出國(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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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的審批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號),以及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等部門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的公司派遣臨時出國(境)人員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的審批辦法》(國外辦字[1997]12號)和《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派遣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的審批辦法》(國外辦字[1998]7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關於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出國(境)有效任務的審批
    (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國有企業、國有股本逾50%的股份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確定本企業適當數量的經常出國(境)人員,經市因公出國歸口審批部門批准後,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出國(境)審批辦法。上述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再次出國時,根據多次有效任務批件和經企業外事負責人簽署意見的多次出國任務批准表及有關材料,向市政府外辦申辦護照簽證手續。派遣其他人員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由企業直接報市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部門審批。
    (二)申報企業要根據業務需要認真做好出國(境)人員的選派和管理工作。市因公出國歸口審批部門根據申報企業的經營情況、出口創匯額度、前往國家(地區)及往年業務人員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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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情況,審批該企業的一年內多次出國(境)有效任務,同時抄送市政府外辦。
    (三)市政府外辦、市外經貿委負責指導和檢查申報企業使用多次有效批件辦理出國(境)開展業務的工作。申報企業每半年向市外經貿委、市政府外辦報告其使用多次有效任務批件辦理出國(境)的批次、人次及其他有關事項。市政府外辦對不符合規定的多次有效任務批件或再次出國任務批准表,不予辦理護照簽證手續。
    二、關於企業出國審批權的申報和管理
    企業出國審批權是指企業在其業務範圍內,自行審批本企
業、直屬單位或本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人員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的許可權。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市政府按規定條件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享有一定的派遣人員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審批權。
    1.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年出口創匯額逾1000萬美元的國有
工業企業及國有股本逾50%的股份制工業企業。
    2.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連續兩年年出口創匯額逾1億美元、具有相當規模的國有外貿、商業、物資企業集團公司。
    3.取得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5年以上、連續2年年營業額逾5000萬美元,取得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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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5年以上、連續2年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護照的勞務人員逾500名、營業額逾2000萬美元的國有外經企業。
    4.自産産品連續2年年出口創匯額逾1000萬美元或非自産産品連續2年年出口創匯額逾5000萬美元,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連續2年年營業額逾5000萬美元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
    (二)邀請在外國企業中兼職的卸任外國政要來華,企業人員因公赴港或企業正、副職領導臨時出國(境)及其他不屬於自行審批範圍的出國(境)或來華等事項,報市因公出國歸口審批部門按有關規定程式審批。
    (三)被授予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審批權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授權企業)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的通知簽證事宜,由該企業通過市政府外辦向外交部辦理有關手續。
    (四)被授權企業如被授權後連續3年達不到規定的年出口
創匯或營業額標準,則暫停行使授予的審批權。市外經貿委要協同市政府外辦代市政府按年度審核被授權企業的出口創匯和營業額情況。被授權企業如因破産或兼併等原因導致企業産權變更,其審批權即行廢止。
    (五)市政府外辦負責指導被授權企業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人來華審批工作的管理,定期召開會議,培訓外事幹部,加強工作交流,檢查被授權企業落實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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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授權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因公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人來華的政策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健全審批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嚴格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被授權企業每半年向市政府外辦報告一次出國審批管理工作情況。
    (七)對違反規定的被授權企業,市政府外辦暫停或停止為其人員頒發護照,停止其簽證通知權。對弄虛作假、進行權錢交易、濫用審批權的,停止或取消其審批權,並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三、關於因公赴香港任務的審批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並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3名以內的經貿人員經市政府外辦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批,在批准後的一年內,需再次赴港的,由企業自行審批,不計入臨時赴港年度控制指標。派遣其他人員臨時赴港,由企業直接報市政府外辦按現行有關規定審批。
    (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其他企
業,其人員臨時赴香港,由企業直接報市政府外辦按現行有關規定審批。企業副職(含)以上人員赴港,由其上級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外辦審批。
    四、其他
    (一)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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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外辦負責解釋。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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