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7]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1993]81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京政辦發[1994]72號,以下簡稱《細則》)發佈以來,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認真組織貫徹實施,使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程度有了明顯提高,對傳達政令、執行決策、保證政府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是,從全市總體上看,公文處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對於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主動負責研究處理不夠,少數部門甚至對應辦理的事項推諉、拖拉,以致貽誤工作;一些單位對屬於市政府各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不報送主管部門,而是直接報送市政府;對涉及市政府若干工作部門的事項,不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就直接報送市政府;一些部門對市政府批交研提意見或者代擬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答復詢問的文稿,不按時限要求返回,也不説明原因;一些部門和單位向市政府報送文件不認真執行公文處理規定,錯用文種,請示一文多事、多頭報送,文件格式不規範;一些部門和單位向市政府請示事項或者要求市政府發文,不按正常程式報送,而是直送領導同志;個別部門的辦公室對本部門制發的文件審核、把關不嚴等。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品質和效率。
為了使公文處理工作進一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提高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準和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程度,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工作品質和效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辦文程式、辦文規則和辦文時限
(一)堅持公文處理工作由行政機關文秘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處理公文的主管部門,統一辦理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的來文,以及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有關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制發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上報下發的公文。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不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報送文件(含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活動的請示,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直接報送的除外);市政府領導同志辦公室收到此類文件或請柬後,應當轉送市政府辦公廳,由秘書處和值班室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理。領導同志閱批完畢的文件,由領導同志辦公室退回文秘部門,不要橫傳。市政府工作部門請求或者代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廳文秘部門審核並提出是否發文的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辦公室要認真履行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管理機構的職責,統一負責本機關制發公文的管理工作。各區、縣政府或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請示文件,凡文內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地區或部門的,主辦區縣或部門應當事先與有關方面協商、會簽,然後再報。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的不符合《辦法》及《細則》規定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不予受理,直接退回報道單位。
(二)嚴格辦文時限,提高辦文效率。文秘部門對送請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如需事先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徵求意見並提出擬辦建議;對急件、特急件應當隨到隨辦;對應當審核制發的公文,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涉及部門多、需要協調的綜合性文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對市政府批交研提意見或者代擬文稿的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廳説明情況。各單位要定期對承辦的公文進行清理檢查,防止壓誤、拖延、漏辦現象發生。
二、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主動負責處理本機構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
按照本市機構改革確定的部門職責,凡是應由有關職能部門單獨或者聯合審批、處理的事項,有關文件應當直接報送有關部門,不要直接報送市政府或者市政府領導同志。下列事項的文件,應當直接報送市政府主管部門:
(一)關於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審批,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重要物資的調配安排,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等事項,應當報送市計委;關於繳納土地有償使用出讓金的事項,應當報送市計委、市財政局;關於大中型商業網點建設、重點商業設施改造事項,應當報送市計委,抄送市商委、市建委;關於大中型旅游設施(含星級飯店)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分別報送市旅游局、市計委;關於利用外資事項,應當分別報送市計委、市對外經貿委。
(二)關於工業企業能源供應、交通戰備、鐵路運輸、技術改造和新産品開發、品質管理、污染防治、安全生産,工業系統外經外貿以及市屬單位電力增容、機電産品進出口管理、經濟結構調整等事項,應當報送市經委。
(三)關於企業改制、股份合作制的實施、股份有限公司和職工持股會的設立、股份調整等事項,應當報送市體改委。
關於股票發行、公司上市等事項,應當報送市體改委、市證監會。
(四)關於預算內財政經費、財政補貼的分配、調整、審撥,臨時出國(境)人員用匯審批,機關汽車定編,專控商品指標審批等事項,應當報送市財政局。
(五)關於物價管理、價格調整、經營性服務收費和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等事項,應當報送市物價局;關於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立項應當報送市財政局,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應當報送市物價局。
(六)關於重要商品供應事項,應當報送市商委;關於商業網點規劃事項,應當報送市商委、市計委;關於核減徵購糧指標等事項,應當報送市商委、市政府農林辦和市糧食局。
(七)關於繳納菜田基金事項,應當報送市政府農林辦。
(八)關於工商企業(含公司)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辦理營業執照的登記註冊,新開辦市場的登記管理等事項,應當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須先報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除外)。
(九)關於納稅事項,應當按稅種徵收範圍分別報送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
(十)關於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事項,應當報送市規劃局;關於重大建設工程、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中央在京勘察設計單位和外埠勘察設計單位進京註冊等事項,應當報送市規劃委。
(十一)關於城市規劃建設、勘察、測繪和城市建設檔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建設項目的選址及規劃監督,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項,應當報送市規劃局。
(十二)關於城市道路、橋梁、排水、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燃氣、供熱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事項,關於城市自來水、自備井水、燃氣、熱力用量審批事項以及戶外廣告設置等事項,應當報送市市政管委。
(十三)關於重點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佔用城市綠地和伐移城市樹木,園林綠化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認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居住區綠化建設費和公共綠地建設費等事項,應當報送市園林局。
(十四)關於城鄉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央在京建設項目的審批以及外埠建築企業進京承包工程等事項,應當報送市建委。
(十五)關於土地徵用、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土地爭議、拆遷安置、房屋産權界定等事項,應當報送市房地局。
(十六)關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對外貿易、技術設備引進、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海外投資等事項,應當報送市對外經貿委。
(十七)關於邀請市領導參加涉外交往活動事項,應當報送市政府外辦;因公派遣出國(境)、邀請外國人來華事項;應當按其業務分工分別報送市政府外辦、市對外經貿委、市科委。
(十八)關於接受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物資事項,應當報送市政府僑辦;關於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涉臺活動、會見台灣人士,組團訪台及接受台灣同胞捐贈物資事項,應當報送市政府臺辦。
(十九)關於行政、事業機構的設立、撤並、更名、增掛牌子、調整隸屬關係、規格和人員編制,以及事業單位登記註冊等事項,應當報送市編辦。
(二十)關於人事、國家公務員管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進行獎勵、表彰等事項,應當報送市人事局;關於勞動工資、社會保險、招幹、招工、培訓等事項,應當按其業務分工分別報送市勞動局、市人事局。
(二十一)關於行政區劃建制的設立、撤銷、調整、變更,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分,優撫安置和烈士褒揚,救災和社會救濟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層政權和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等事項,應當報送市民政局。
(二十二)關於各級各類學校(黨校除外)申請改建校舍、增撥辦學經費,非全民所有制學校的申辦等事項,應當報送市教委;關於各級各類學校(非全民所有制學校除外)的設立、撤並、更名等事項應當分別報送市教委、市編辦。
(二十三)關於代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市政府名義制定、修訂、廢止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備案等事項,應當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二十四)其他應當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辦理的事項。
辦理上述事項,超出市政府主管部門職責和許可權範圍或者意見分歧,需要市政府決定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三、嚴格控制文件制發數量,大力精簡文件
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務文書,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公務的重要工具。行政機關的公文必須有的放矢,注重效用。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領導同志講話;
(二)無實質性內容的;
(三)已有明確規定,只是重申的;
(四)擬公開見報的;
(五)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及各有關部門的行政規章;
(六)有關職能部門行文可以解決的;
(七)本市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市政府領導人除外)的調整;
(八)各有關職能部門未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意見不一致的;
(九)國務院工作部門對口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佈置工作的;
(十)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已全文登報並註明不另行文的,或者市政府領導同志已開會傳達部署的;
(十一)其他不應當行文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