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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8〕
57號
[發佈日期]
1998-11-06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行政機關、 事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5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行政機關、
事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市建委、市計委、市政府房改辦、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北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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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精神,現就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至1999年底,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除經批准的自建、聯建住宅項目外,凡使用財政資金購買職工住房的,均應購買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可按現租住公有住房的售房政策向職工出售。
三、在年度計劃、財政部門安排的住宅建設資金額度內,除已列入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的自建、聯建住宅項目外,市及區縣計劃、財政部門要優先安排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金。
四、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和個人,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繫統要優先提供購房委託貸款。
五、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已經批准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本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即可到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辦理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手續。
六、遠郊區縣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好購買經濟適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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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組織實施工作。
七、本市國有企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參照本意見執行。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 京 市 計 劃 委 員 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 京 市 財 政 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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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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