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75號
  2. [發佈日期] 1995-08-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進一步加強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市政府決定從1995年四季度至1996年底,在本市範圍內依法進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登記,是宗教活動場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是政府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管理的前提條件和重要手段。通過登記,把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在保護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和正常宗教活動的同時,制止混亂現象和非法活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調動廣大信教公民的積極性,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維護社會穩定。

  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的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宮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處所。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宗教規定的人員;有管理規章;有合法的經濟收入。

  三、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進行登記,關係到黨的宗教政策的貫徹和社會的穩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把政策、法制教育貫穿於登記工作的全過程,周密組織,依法行政,處理好社會穩定與登記工作的關係,充分發揮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團結廣大信教群眾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四、為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工作的領導,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沙之沅同志兼任。各區、縣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地區登記工作的具體領導,協調各方面關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登記工作結束後,由領導小組向市政府寫出總結報告。

  五、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市宗教事務部門另行下達。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宗教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