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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35號
  2. [發佈日期] 1998-08-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重申報送公文、召開全市性會議 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等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3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重申報送公文、召開全市性會議
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等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召開全市性會議、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的審批管理程式以及辦理電話通知事項,市政府早有明確規定。但從最近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召開全市性會議、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以及辦理電話通知事項的情況看,仍存在一些問題。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控制和精簡文件、會議,減少不必要的事務性活動,保證政令暢通,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規定,經市政府領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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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現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召開全市性會議、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的審批管理以及辦理電話通知事項的有關規定特重申如下:
    一、關於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管理
    (一)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向市政府報送審批的公文,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報送,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外,一般不要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二)凡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直接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應當在前沿部分説明市政府領導同志是如何交辦的,並隨文附上領導同志原批示複印件。
    (三)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領導同志處共同做好把關工作。市政府領導同志處不接收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的需要審批的公文,如收到此類公文,應當轉市政府辦公廳按照程式辦理。
    (四)報送審批的公文中的請示事項,應當是按照有關規定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是按工作職責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應當報送市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審批。
    (五)報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在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中標注“經商某部門同意”的字樣,必要時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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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協辦部門審核意見的複印件;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在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中如實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由市政府分管的領導同志進行協調或者裁定。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不要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公文報送市政府審批。
    (六)繼續大力精簡文件。凡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本部門自行發文或者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不再發文。市政府工作部門確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請示中説明理由,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報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七)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的負責同志及辦公室(秘書處)要切實把好上報公文品質關。上報市政府審批公文的內容以及規則、體例、格式等必須符合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二、關於召開全市性會議的審批管理
    (一)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應當儘量減少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嚴格控制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會議。各部門以及幾個部門聯合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應當以本部門或者幾個部門聯合的名義召開。
    (二)各部門、各市屬機構擬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會議,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將召開會議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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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人數、會期、議程、所需經費及來源、擬邀請出席的領導同志名單、擬邀請新聞單位名單、會議通知代擬稿、領導同志主持詞和講話代擬稿等)報市政府辦公廳,一般不要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市政府領導同志處收到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的召開會議請示,應當轉市政府辦公廳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三)各部門、各市屬機構擬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當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召開會議的請示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請市政府秘書長統一協調,必要時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各部門、各市屬機構擬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臨時召開的會議,會議主辦部門應當提前15天將召開會議的請示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請市政府秘書長統一協調,必要時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五)各部門、各市屬機構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必須在報市政府辦公廳的召開會議請示中明確提出,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批。
    (六)各部門、各市屬機構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會議,應當儘量採取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已聯通電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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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會議系統的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應當在市政府辦公廳的指導下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的管理工作,保證會議品質。對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品質差,存在無故缺席或者遲到早退等現象的區縣、部門、單位,要予以批評,並視情況暫停其使用電視電話會議系統,使用期間參會人員按規定到主會場參加會議。
    三、關於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的審批管理
    (一)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會議和活動以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召開的會議,以及接見、照相、頒獎、剪綵、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二)確實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重要會議和事務性活動,應當提前7天報告市政府。內事活動或者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外事活動或者會議由市政府外辦審核,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後,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外辦負責安排。
    (三)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舉辦的各種會議和事務性內外事活動一般不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領導同志出席。因會議或者活動重要確需邀請的,只能分別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一位領導同志,並須提前10天將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或者活動的請示報市政府。內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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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或者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外事活動或者會議由市政府外辦審核,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請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後,分別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審批。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一律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邀請。
    (四)各部門、各市屬機構舉辦的本系統、本行業有關會議和事務性內外事活動,一般不邀請國家主管部門的副部級以上(含副部級)領導同志出席。因會議或者活動重要確需邀請的,只能邀請一位國家主管部門領導同志。邀請國家主管部門領導同志出席的內事活動或者會議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廳,外事活動或者會議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外辦,以便根據需要請市政府領導同志陪同。
    四、關於辦理電話通知事項
    (一)市政府辦公廳利用電話或者傳真傳達領導同志指示和通知有關事項,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應當確認核實後,按照要求認真及時辦理;需轉其他部門辦理的,要跟蹤催辦,不得延誤。
    (二)要認真準確地做好電話記錄。接收上級機關電話通知或者傳真時,接話人要問明對方的單位、姓名、電話號碼,記清來話或者收到傳真的時間,對電話記錄內容或者傳真內容要進行復核;屬於重要內容的電話通知,可提出書面傳真要求,以保證準確無誤。
    (三)對需向市政府辦公廳或者市政府領導同志反饋辦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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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電話通知、傳真事項,各區縣、各部門、各市屬機構在反饋報告的前沿部分應當寫明根據何時、何部門、何理由等內容,並附上電話記錄或者傳真複印件。發現假冒上級機關或者領導同志的電話、傳真,要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報告。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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