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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7〕59號
  2. [發佈日期] 1997-10-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僑辦、市房地局關於解決華僑、歸僑、僑眷出租私房使用權問題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7]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僑辦、市房地局《關於解決華僑、歸僑、僑眷出租私房使用權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關於解決華僑、歸僑、僑眷出租私房使用權問題的意見

市政府:

  近年來,隨着改革的深入、開放的擴大和經濟的發展,歸僑、僑眷及海外華僑、外籍華人中在京擁有私房,並將私房出租的部分人士,要求收回出租私房自用,以解決在京居住、工作、生活需要的情況逐漸增多。為保護廣大僑胞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華僑、歸僑、僑眷的出租私房使用權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租賃華僑、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租賃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及本市關個私房租賃的規定簽訂租賃合同,並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二、租賃華僑、歸僑、一僑眷私有房屋的雙方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承租人有條件遷出的,應及時遷出。

  三、華僑、歸僑、僑眷依法要求收回其出租房屋時,承租人確實無法解決自身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應當視其為無房戶或困難戶優先解決住房,或視其為住房特困戶申報安居住房子以解決;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低於原住房標準。

  四、華僑、歸僑、僑眷依法要求收回其出租房屋時,承租人確實無法解決自身住房,又無工作單位,需申報安居住房的,一律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報區、縣政府僑務部門核實後。報市政府僑辦匯總審核,並商市安居工程管理部門協調辦理。

  五、本意見適用於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屬。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請各地區和各部門、各單位執行。

  市 政 府 僑 辦    

  市 房 地 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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