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72號
  2. [發佈日期] 1998-12-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7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商局、市國有資産管理局制訂的《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進一步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
 - 1 -  
 
 
 
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首都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商局及市國有資産管理局等部門要依法組織、切實做好《實施方案》的實施工作。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援,密切配合,確保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 2 -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在本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統稱事務所)管理體制,加快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步伐,促使本市轄區內的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在執業品質、職業道德等方面得到進一步提高,更好地發揮註冊會計師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中介職能以及鑒證和服務作用,決定在本市轄區範圍內進行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按照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培育和發展中介組織”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轄區內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實施方案。
    一、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基本目標
    (一)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使其切實履行鑒證和服務職責,更好地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責任。
    (二)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使現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事務所同原有主辦單位或挂靠單位實現脫鉤。
    (三)建立由註冊會計師發起設立的合夥或有限責任事務所,使其成為自主執業、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真正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建立公平競爭機制,調動和激發註冊會計師的積極性,把註冊會計師的個人利益與事務所的信譽和整體利益緊密結
 - 3 -  
 
 
 
合起來,促進註冊會計師增強執業風險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遵守職業道德,提高執業品質。
    (五)推動事務所上規模、上水準,實現事務所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及其從業人員的年輕化、專業化,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
    二、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原則
    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要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監督體系,有利於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規範和改善會計市場與執業環境;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穩定與發展的關係,循序漸進,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同一主辦單位設立的多家事務所,按照合併改制或同時改制的原則進行。
    三、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為加強對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商局、市國有資産管理局及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等部門組成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協調、處理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各項政策和重大問題。協調小組的具體工作由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北京注協)承擔,負責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具體實施。
    四、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內容和要求
    (一)事務所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四方面與主辦單位實行徹底脫鉤。
    1.人員脫鉤:事務所職齡內的在職人員,不再列入國家行
 - 4 -  
 
 
 
政編制或事業編制,不再是原主辦單位的在冊人員,其人事關係應轉至人才交流中心;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由事務所返聘的人員,其人事檔案繼續由原主辦單位保管,事務所按國家聘用離退休人員有關規定管理。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法定代表人,由事務所按照合法章程規定産生。原主辦單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務所負責人。
    2.財務脫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務所與原主辦單位脫鉤不進行資産評估,但應對事務所進行清産核資和産權界定;産權界定後,事務所應妥善處理存量資産。國有資産和集體資産的出售、轉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事務所上交原主辦單位的凈資産,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歸入原主辦單位的“小金庫”。
    3.業務脫鉤:事務所脫鉤後,不再是原主辦單位的下屬機構,不得行使原主辦單位的一切行政權力,禁止以原主辦單位的名義執業或招攬業務,禁止依靠行政權力分配市場資源。原主辦單位不得將行政權力通過事務所轉化為有償服務,不得向事務所收取回扣或變相收取“業務介紹費”、管理費及各種報酬,禁止為事務所指定客戶等干預事務所執業的行為,禁止原主辦單位在職人員到事務所兼職。
    4.名稱脫鉤:事務所名稱不得冠以黨政機關、地名、行業及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字樣。
    (二)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 5 -  
 
 
 
   事務所同原主辦單位脫鉤後,應建立以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為組織形式的事務所。
    1.合夥事務所是指由兩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以書面協議形式設立,共同出資,共同執業,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務所。合夥事務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其合夥人應符合財政部發佈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10號)規定的條件。
    2.有限責任事務所是指由5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出資發起設立的事務所;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事務所的發起人、出資人應符合財政部發佈的《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財會協字[1998]55號)。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人員脫鉤有關問題的答復函》(財協字[1998]11號)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若干問題的通知》(會協字[1998]344號)等文件規定的條件。
    (三)清産核資和産權界定工作。
    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應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進行清産核資和産權界定工作,既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又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未經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市財政局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原事務所的資産進行處理。
 
 - 6 -  
 
 
 
   1.事務所應與原主辦單位共同確定事務所清産核資基準日並報北京注協備案。清産核資基準日之後事務所發生的收益歸屬事務所,發生的虧損由事務所承擔,原主辦單位或其他出資人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權或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事務所應與原主辦單位共同組成清産核資工作機構,負責清點事務所截止到清産核資基準日的資産,並全部登記造冊;審查和清理事務所截止到清産核資基準日的債權和債務情況,編制相應的債權和債務清冊、資産負債表等工作。
    3.事務所經清産核資後,應將清産核資有關報表報原主辦單位的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區、縣事務所的清産核資報表,經區、縣國有資産管理局審核後,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市財政局確認。
    4.事務所註冊登記為全民所有制的,其凈資産産權歸屬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界定;註冊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其凈資産産權歸屬由市財政局界定。
    5.清産核資和産權界定工作結束後,對事務所有關資産的處理:公益金(包括按照1995年前會計制度計提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歸屬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職業風險基金歸屬事務所,由事務所承擔相應責任;按照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基金或職工住房公積金歸屬事務所,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房改政策使用。
    6.經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市財政局確認歸屬原主辦單位所有權益的處理:由事務所合夥人或發起人與原主辦單位協商,由
 - 7 -  
 
 
 
事務所合夥人或出資人向原主辦單位一次性認購;事務所合夥人或出資人一次性認購有困難的,應先認購屬原主辦單位註冊資本金額度內的權益。剩餘權益原主辦單位可直接收回,也可轉為債權由事務所有償使用,但有償使用收取佔用費的比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四)事務所的人事管理。
    在事務所體制改革過程中,原主辦單位應保持原有人員的穩定,不得無故辭退或更換事務所負責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更換,應符合事務所合夥人或發起人規定的條件。
    事務所員工的人事、黨、團、工會等關係,暫交所在地人才服務中心管理,同時向北京注協備案;或由北京注協統一交市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事務所員工的職稱評定、出國政審等,暫由事務所向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事務所員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類保險由事務所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辦理。
    五、事務所進行體制改革的審批
    (一)事務所經與原主辦單位共同協商,在有關資産、從業人員、期後的法律責任、原事務所的業務檔案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協議書後,確定事務所清産核資基準目及改革方案,報北京注協備案。
    (二)北京注協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發現清産核資基準日及改革方案不合理的,應于15日內書面通知事務所與其原主辦單位,重新確定清産核資基準日和改革方案。15日內未提出異議
 - 8 -  
 
 
 
的,事務所即可進行清産核資工作,並委託其他事務所進行審計和清産核資清查。事務所將清産核資有關報表,報原主辦單位的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區、縣事務所的清産核資報表,經區、縣國有資産管理局審核後,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市財政局確認。
    (三)經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市財政局確認其凈資産産權歸屬後,事務所應向北京注協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1.事務所體制改革申請報告;
    2.原主辦單位的書面意見;
    3.原主辦單位與事務所對資産、從業人員、期後法律責任、原事務所業務檔案等方面的處理辦法;
    4.委託其他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市財政局出具的産權確認書;
    5.《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體制改革申請報告經北京注協審核,報市財政局批准後,事務所持批准文件統一到市工商局辦理改制登記手續。在工商、稅務登記辦理完畢後,事務所應將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複印件報北京注協備案,並予以公佈。
    六、事務所體制改革工作的期限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事務所應于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工作;其他事務所應于1999年3月31日前上報體制改
 - 9 -  
 
 
 
革方案,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制。逾期未完成體制改革工作的事務所,一律暫停執業。
    本實施方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工商局
                                市國有資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 10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