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4]3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建委、市政府房改辦、市房管局《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康居工程實施方案〉實施辦法的報告》,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切實保證本市康居工程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負責協調康居工程實施中的有關事宜。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張百發 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王宗禮 市建委主任
成 員:劉 岐 市政府房改辦主任
劉曉光 市計委副主任
林 峰 市建委副主任
張燕生 市建委副主任
楊燕敏 市房管局副局長
王鎮遠 市規劃局副局長
梁國柱 市土地局副局長
耿長保 市總工會副主席
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王宗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峰、張燕生、苗樂如(市政府房改辦副主任)、楊燕敏同志兼任。
1994年5月27日
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實施辦法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京政發[1993] 50號),切實做好本市小康住宅的建設、籌集和分配使用工作,加快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保證首都城市居民居住水準提前實現小康,特提出以下具體實施辦法:
一、加強實施康居工程的組織協調和分工合作
在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的領導下,市建委負責實施康居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市政府房改辦等部門協助配合。
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根據各區、縣政府和各系統所報的康居工程實施方案,編制全市康居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小康住宅的建設、籌集與分配;擬訂小康住宅建設用地需求計劃。
各區、縣政府和各系統要認真制訂本地區、本系統的康居工程實施方案,報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審批後組織實施。
依據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編制的康居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市計委負責擬訂康居工程專項投資計劃;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康居工程專項用地規劃,並落實各年度小康住宅建設用地;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小康住宅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市房管局負責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按《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的規定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二、積極籌措小康住宅建設資金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各區縣、各部門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籌措的住房資金,優先用作建設或購買小康住宅的啟動、周轉資金。各有關金融部門安排信貸計劃時,要優先安排康居工程專項貸款。
外埠和外商來京合資、合作建設小康住宅,可享受與本市具有房地産開發經營權單位相同的優惠政策。
三、建設、籌集小康住宅的主要渠道
(一)各單位要利用自建、合建、聯建等多種形式建設小康住宅,用於解決本單位職工中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二)各系統所屬房地産開發建設企業在本系統範圍內開發建設住宅總量的70%作為小康住宅,用於解決本系統職工中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三)市陽光房地産開發公司和市新興房地産開發總公司所建房屋總量(本開發區的拆遷安置用房和非營利配套用房除外)的70%作為小康住宅。市陽光房地産開發公司負責解決市級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市新興房地産開發總公司負責無工作單位居民和單位無力資助的職工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四)除上述各類公司外的房地産開發建設企業,要將每年竣工住宅面積總量的30%上交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統一調劑使用,其中20%作為市政、重點工程建設拆遷等專項用房,10%作為小康住宅。
(五)各區、縣政府要將危舊房改造作為解決小康住宅的一條渠道。危舊房改造之前,要認真摸底調查;動遷之後,要核減住房困難戶數字,並報困難戶所在區、縣政府及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匯總後,報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康居辦)。
上述各項建設和籌集小康住宅的情況,一律報市康居辦,由市康居辦統等分配或備案。各房地産開發建設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供小康住宅,不能足額提供的,從其商品住宅中補足。禁止倒賣或加價出售、挪用小康住宅。
四、建設康居小區及出售小康住宅的有關手續
(一)凡將整個小區專門用於開發建設小康住宅的,要符合《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第八條規定。經市康居辦認定後,可確定為康居小區。康居小區全部享受康居扶植政策。所建住宅總量的70%作為小康住宅後,其餘30%作為商品房以市場價向社會公開銷售,所得銷售收入,用於平衡該小區開發建設資金和維修管理費用。
(二)承擔建設小康住宅的各有關單位和房地産開發建設企業,要積極籌措小康住宅建設用地,首先在自有用地中調劑解決,不足部分,向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申請。
(三)各區、縣和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持市房管局出具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認定證明,到市康居辦確定分配指標、辦理購房任務單後,與有關開發建設單位簽定購房合同。
(四)購房資金由購房職工所在單位集中交付。購買現房的,一次付清購房款;購買期房的,在簽定購房合同時,要預交不少於購房款總額30%的資金;其餘部分按合同規定期限交齊。
(五)各單位集中購房後,可按市房改政策規定向本單位經認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出售。
(六)每年12月20日之前,各有關單位和房地産開發建設企業要將當年小康住宅的建設、出售以及解困消號情況報市康居辦。剩餘的小康住宅一律交市康居辦統一調劑使用。
五、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
各單位要按規定如實填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情況,報市房管局認定。
(一)住房困難戶的認定標準,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住房困難戶調查的通知》(京政辦發[1994]12號)執行。
(二)中低收入的認定標準,按申報時上一年度家庭職工平均月收入800元(含800元)以下。
六、小康住宅的稅費減免政策
各單位自建、合建、聯建的房屋中,經審核確屬小康住宅的,由市康居辦出具小康住宅稅費減免證明。
各房地産開發建設企業與市康居辦簽定小康住宅開發建設任務書,明確小康住宅具體面積、地點(小區、棟號)及標準後,市康居辦出具小康住宅稅費減免證明。
各稅費收取部門依據市康居辦出具的小康住宅稅費減免證明辦理稅費減免手續。
七、小康住宅的建築標準和出售價格
小康住宅的建築標準、裝修標準和設備配置標準,必須符合首規委辦公室《關於加強住宅危舊房改造和新區開發規劃設計工作的通知》([92]首規辦秘字第34號)中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標準。
小康住宅的價格,由市建委、市物價局、市計委、市政府房改辦、市房管局等部門依照現行商品房成本審定。
八、本實施辦法由市康居辦負責解釋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轉發各區、縣和各單位執行。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市房地産管理局
1994年4月20日